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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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52585212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田某,男,18岁,安徽省某某市人,初中文化,未婚,无业。2016年10月3日下午17时许,田某骑电动车抢劫他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田某家人提出其有精神病史,公安机关慎重起见,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田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案发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脑电地形图检查:轻度异常脑电地形图。
2.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心理状态未见明显异常。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入室后表现安静,衣着整洁,年貌相符,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自然暴露思维内容,未见做作、掩饰表现,能正确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及生活经历,情绪平稳,注意力集中,智能检查无异常,对自身状况有认识。
被鉴定人交谈中诉自己2012年因出现“疑人害己,耳闻人语,孤僻发呆等”,2013年某月在某某市精神病医院住院1次,诊断:儿童分裂症。服用“阿立哌唑”“氯氮平”治疗,住院2月余出院。出院后换药“奥氮平”(晚10mg)“喹硫平”(中0.2晚0.3)坚持服用。平时无正当职业,一直呆在家中,有时帮家人干点家务。此次抢劫是因为想买手机没钱,骑电动车在某偏僻路段溜达时,看见一个女的脖子上戴着金项链,遂起财心实施抢劫,并在当铺销赃,获取4000元钱。案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感后悔,表示如果能宽大处理,愿意自食其力,好好生活。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依据相关鉴定资料,被鉴定人田某2013年曾在某某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明确诊断:儿童分裂症。出院后一直服用精神科药物,社会功能恢复。本次鉴定检查,发现其意识清晰,定向力准确,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思维联想连贯性、逻辑性无异常,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既往异常表现有认识,情感体验协调,意志要求存在,对今后生活有一定打算,智能正常,知道自己有精神病,自知力存在。
2.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是指患者曾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现临床症状消失,自知力和社会功能恢复至少2个月。
综上所述,根据卷宗资料、调查情况及鉴定检查,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诊断标准,被鉴定人田某符合其中“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0.x2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3年从某精神病院出院后坚持服用精神科药物,作案时精神症状稳定,处于疾病缓解期。此次抢劫他人项链具有现实动机,因想买手机没钱,想抢点东西搞钱。被鉴定人案发前有预谋,选择偏僻地方作案,案发后逃离现场,第二天去当铺销赃。被抓获后,对自身犯罪行为有清楚认识,有明显悔意。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此次抢劫行为不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危害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楚认识,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1.1,认定被鉴定人田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田某作案时及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