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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盗窃案嫌疑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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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YW152584885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孔××在××县多次盗窃现金、食物、香烟、女性内裤、裙子及内衣等,尤其是以盗窃女性内裤及内衣为突出。2017年,孔××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查明案件,受××县公安局委托,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孔××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方法:《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1.精神检查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检查,其意识清晰,接触一般,对检查基本合作,言语交谈有序。检查中被鉴定人言语连贯,条理清楚,思维结构及思维逻辑正常,情感反应协调,存在部分自卑、自责、烦恼的情绪。其智能中等,与所受教育及社会环境相符,自知力完整,未发现存在精神病性症状。

2.体格检查:意识清楚,一般情况好,发育正常。头颅、五官无畸形,四肢活动自如,未发现明显阳性病理征。

3.脑电图检查提示:正常范围脑电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况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送检材料提供:被鉴定人性格比较内向、孤僻,少与他人交流,且自卑、独处、人际交往困难、烦恼等。由于幼年其一系列家庭环境的不良(父母离异、缺少母亲的关爱、过早看黄色录像等),对其人格发展产生影响,性心理发育不成熟......以后发展到对别人的相关物品也感兴趣,有时其为了获得以上物品,甚至不择手段去偷。形成了个人特有的异常行为模式,在性心理发育时期......性心理发育受阻。精神检查未发现存在精神病性症状,依据《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诊断标准》,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符合恋物症(F65.0)的诊断标准。

(二)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1.分析作案行为,被鉴定人作案时意识清晰,于青春期时开始出现持续几年的盗窃女性内衣裤等的行为.......其几年来的盗窃行为发生时,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自我保护性及反侦察性,不具备精神病性影响的特点,并不是受思维障碍及智能障碍的影响,此案发生后产生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本案应评定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对被鉴定人的改造帮助建议,进行科学的性教育,正面引导,鼓励其多参加集体活动,培养开朗性格,创造条件让其多增长知识,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等,从而防止恋物行为恶化。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恋物症(F65.0)。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盗窃行为发生时,被鉴定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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