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对借款还款金额及利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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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W152576480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公安机关接到多名受害人报案称苏某某从受害人处取得借款,至今未还清。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苏某某从张某某等人处取得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是委托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件中涉及的借款、还款及支付利息的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方法:根据鉴定材料,采用查阅、分析、汇总、重新计算等方法。
2.鉴定设备:电脑、复印件等电子设备。
3.鉴定过程:依法接受委托后,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委派两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牵头成立鉴定小组,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当事人笔录、涉案银行账户的流水、借条等资料开展鉴定工作。首先,对收到的鉴定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苏某某取得借款时通常采用转账方式收取,并且除了用自己户名的银行账户外,还使用了其他人的账户。而且出借人借款给苏某某时并非按借条上的金额一次性从本人银行账户转账给苏某某,导致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无法与银行流水一一对应。苏某某归还借款时,对有借条的借款如借款未还清,苏某某会采用在借条上说明已归还金额的方式记录归还借款金额;对无借条的借款,则没有提供资料证明,只是通过回忆在笔录中说明。其次,根据对鉴定材料分析的结果,确定借条为关键鉴定材料,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笔录为非关键鉴定材料。第三,以借条为主分别与涉案银行账户流水、笔录进行逐一比对。最终,根据鉴定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得出鉴定结果。
4.鉴定结果:根据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得出苏某某从张某某等人处取得借款3,030万元,已归还借款500万元的鉴定意见,并得到公安机关采信。而因出借人收到借款利息时未出具收条,利息支付频繁且时间跨度较长,银行流水信息不完整,出借人与苏某某关于利息的统计口径不一致等原因,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无法得出苏某某支付借款利息金额的鉴定意见,仅按笔录等资料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给公安机关参考。
【分析说明】
1.由于经济案件的复杂性,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也较多,包括笔录、相关会计资料、银行记录、合同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都需要从委托人处取得。鉴定人需要从众多的鉴定材料中确定关键资料并结合其他非关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最终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2.通过上述案例,警示出借人在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先了解对方的借款目的及其合法性,切不可轻信对方高额回报的承诺。借款前应与对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取得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付息时间、借款事由等相关事项。当事人应妥善保管银行汇款单据、收据等交易纪录,以便在发生违约风险时,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近年来,非法集资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传销案等经济案件频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薄弱。我们应加大力度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传播此等案件的危害,警醒公众决不参与进来,并在发现他人非法参与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鉴定意见】
1.苏某某从张某某等人处取得借款共计3,030万元,其中:借款人为苏某某的借条借款金额为2,530万元;借款人为苏某某、余某某的借条借款金额为500万元。
2. 苏某某已归还借款500万元,为归还王某某的借款。
3.因出借人收到借款利息时未出具收条,利息支付频繁且时间跨度较长,银行流水信息不完整,出借人与苏某某关于利息的统计口径不一致等原因,鉴定所无法得出苏某某支付借款利息金额的鉴定意见,仅按笔录等资料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给公安机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