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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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2568328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高安市华林山风景名胜区某路段与另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姚某全身多处外伤,住高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现治疗终结。
现被鉴定人姚某委托我中心对其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继续治疗费用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高安市人民医院病历摘要(住院号:0114157):姚某于2018年1月10日因车祸致右膝关节下方出血肿痛、活动受限2小时余入院。查体:右膝及右小腿上段肿胀明显,于右膝下方10cm可见1×1cm皮肤裂口,出血不止,可触及骨擦感,有反常运动存在,肢体纵向叩击痛明显,患肢运动功能明显受限。DR提示右胫腓骨骨折。CT提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诊断:1)右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腓骨头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 2018年1月22日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抗感染等处理。2018年04月08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言语清晰,对伤史回忆清楚,扶拐入室,检查合作。
右膝下部至右小腿中上段见一斜形长14cm瘢痕。右膝下内侧见长7cm瘢痕。右膝关节稍肿胀,局部压痛,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膝关节活动范围:伸直0°屈曲95°,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0% (祥见附件图片)。
3、阅片所见:复阅高安市人民医院DX(5580605、565787)CT(G216837)等:右胫腓骨骨折、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分析说明】
1、根据病历记载及本鉴定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姚某系右膝部遭受较大钝性暴力作用,属钝器伤,符合车辆作用所致。
2、伤者姚某系车祸致右膝部外伤引起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其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脊柱四肢损伤5.9.3.e)款之规定被评为轻伤一级。
3、伤者姚某系车祸致右膝部外伤引起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虽经手术治疗,仍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受限,经检测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0%,其伤残程度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致11)款之规定被评为十级伤残。
4、伤者姚某系车祸致右膝部外伤引起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已行手术治疗,术后需拆除内固定,其治疗费用依据赣司鉴协会字[2010]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执业规范(试行)》之规定及医院建议,需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姚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被鉴定人姚某伤残程度被评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姚某继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