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对重型半挂车行驶速度的交通司法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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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256573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某某驾驶XX豪沃牌重型半挂车在淄博市临淄区寿济路徐王村路段处与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委托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对XX豪沃牌重型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根据GA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检验,并对被鉴定车辆进行路试检验,计算该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
二、检验所见
1.被鉴定车辆相关参数信息
牌 照 号: XXX
品牌型号: 豪沃牌ZZ4257V324HD1B
车架号码: LZZ1CLVB6FA XXXXXX
2.被鉴定车辆主要损坏状况
左侧燃油箱前端及前端外端面可见碰擦痕迹,燃油箱后部轮胎外侧面见碰擦痕迹;车箱右前部见碰撞痕迹,右前轮胎破损泄气。
3.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图及部分事故现场照片
【分析说明】
由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获知,被鉴定车辆在事故现场路面(干燥沥青)留有长约40.9m的制动印痕,其在制动初段与三轮车发生接触,制动末段与路沿石及路边建筑物发生接触碰撞。
利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对被鉴定车辆进行道路制动路试试验,被鉴定车辆在干燥良好沥青路面以一定速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其制动减速度约为2.58m/s2。
由能量守恒原理计算被鉴定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制动损失当量速度:
14.53m/s=52.31km/h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XX豪沃牌重型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应不低于52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