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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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W152542722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XX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对郑某、赵某与陈某进行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
受理日期:2018年X月X日
鉴定材料:郑某指血(2018-QS-XXX-1)、赵某指血(2018-QS-XXX-2)与陈某某指血(2018-QS-XXX-3)、陈某指血(2018-QS-XXX-4)
在场人员:张某某
基本案情:2018年X月X日,XX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对陈某与郑某、赵某进行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见XX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18)X法鉴字第X号]。2018年X月X日,XX人民法院书记员张某某携郑某、赵某、陈某某与陈某来本所进行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或鉴定材料登记:
检材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被检称谓 |
出生日期 |
证件号码 |
2018-QS-XXX-1 |
郑某 |
男 |
被检祖父 |
XXX |
XXX |
2018-QS-XXX-2 |
赵某 |
女 |
被检祖母 |
XXX |
XXX |
2018-QS-XXX-3 |
陈某某 |
女 |
生母 |
XXX |
XXX |
2018-QS-XXX-4 |
陈某 |
女 |
被检孩子 |
XXX |
XXX |
鉴定日期:2018年X月X日
鉴定地点:福建省立医院司法鉴定所
鉴定材料处理和鉴定方法:
采用Chelex法抽提DNA,以PowerPlex?21 System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Promega公司) 与Argus X-12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QIAGEN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130型号遗传分析仪(ABI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鉴定检验技术标准依据《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14)和《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SF/Z JD0105005-2015)。
检验结果:(已做保密处理)
【分析说明】
D3S1358等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率大于0.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在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中,陈某某均能提供给陈某必需的等位基因,陈某某符合作为陈某亲生母亲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7.6095×107。
D3S1358等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祖孙关系鉴定,其累积非祖父母排除率大于0.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依据遗传学原理,参照陈某及其生母陈某某的D3S1358等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基因型,推断出陈某在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生父基因,其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生父基因与被检祖父郑某、被检祖母赵某间吻合遗传规律;在D3S1358等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中,基于陈某某是陈某生母的前提,被检祖父郑某、被检祖母赵某与陈某的累积祖孙关系指数经计算为1.6710×108。
DXS10103等12个X-STR基因座均为人类遗传学标记,遵循X染色体遗传规律。综上检验结果分析,在12个X-STR基因座中,被检祖母赵某与陈某均检见一个相同的等位基因,被检祖母赵某与陈某的基因表现符合祖母与孙女的关系。
【鉴定意见】
依据DNA检验与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郑某、赵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