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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部分期间段发票报账具体数额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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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2533865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5日,桂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林某某2011年至2014年期间发票报账具体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鉴定人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检验,采用序时检验和专项检验分析的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鉴定过程】

(一)案情简介

1.林某某,原为桂林市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2011年7月至2014年11月担任某县某会书记。

2.送检材料显示,某区(县)财政每年预算都会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即领导专项经费),用于本区(县)副处级以上领导公务活动开支,由领导个人掌握使用,“领导专项经费”一般情况会有部分结余。

3.送检材料显示,2011年至2014年期间,某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账由某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账员林某某经手办理,由林某某收集各报账人的票据到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账,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银行转账将报销的款项转至林某某在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琴潭支行个人账户(卡号:6229920500063006XXX),再由林某某将款转交报账人。林某某以发票报账方式领取专项经费,也是按以上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对林某某虚报发票金额的核实

林某某“领导专项经费”报账明细表是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统计,详细记录了林某某报账领取“领导专项经费”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3月84号凭证,2012年3月2日,报销发票2张,金额38,100.00元;

(1)2012年1月12日,开票金额8,100.00元;(水泥)

(2)2012年1月12日,开票金额30,000.00元。(水泥)

2.2012年11月89号凭证,2012年11月7日,报销发票2张,金额25,000.00元;

(1)2012年3月1日,开票金额10,000.00元;(水泥)

(2)2012年3月1日,开票金额15,000.00元。(水泥)

3.2013年2月68号凭证,2013年2月5日,报销发票5张,金额28,939.00元;

(1)2012年9月21日,开票金额7,680.00元;(餐饮费)

(2)2012年11月22日,开票金额3,320.00元;(餐饮费)

(3)2013年1月10日,开票金额6,859.00元;(茶叶)

(4)2013年1月29日,开票金额4,320.00元;(餐饮费)

(5)2013年2月4日,开票金额6,760.00元。(罗汉果)

4.2013年9月83号凭证,2013年9月24日,报销发票12张,金额34,340.00元;

(1)2013年7月24日,开票金额1,680.00元;(餐饮费)

(2)2013年7月24日, 开票金额1,680.00元;(餐饮费)

(3)2013年7月24日,开票金额1,680.00元;(餐饮费)

(4)2013年7月24日,开票金额1,680.00元;(餐饮费)

(5)2013年8月1日,开票金额5,400.00元;(餐饮费)

(6)2013年8月16日,开票金额1,900.00元;(餐饮费)

(7)2013年9月4日,开票金额3,360.00元;(餐饮费)

(8)2013年9月7日,开票金额1,800.00元;(餐饮费)

(9)2013年9月7日,开票金额1,680.00元;(餐饮费)

(10)2013年9月7日,开票金额1,800.00元;(餐饮费)

(11)2013年9月7日,开票金额1,680.00元;(餐饮费)

(12)2013年9月13日,开票金额10,000.00元。(水泥)

5.2013年12月87号凭证,2013年12月4日,报销发票7张,金额19,986.00元;

(1)2013年8月2日,开票金额920.00元;(餐饮费)

(2)2013年8月30日,开票金额3,600.00元;(住宿费)

(3)2013年9月13日,开票金额10,000.00元;(水泥)

(4)2013年9月15日,开票金额3,054.00元;(住宿费)

(5)2013年9月30日,开票金额804.00元;(住宿费)

(6)2013年9月30日,开票金额804.00元 ;(住宿费)

(7)2013年9月30日,开票金额804.00元。(住宿费)

6.2014年3月70号凭证,2014年3月19日,报销发票3张,金额11,262.00元;

(1)2013年11月1日,开票金额5,698.00元;(会务费)

(2)2013年11月25日,开票金额2,764.00元;(住宿费)

(3)2013年11月27日,开票金额2,800.00元。(会务费)

7.2014年10月92号凭证,2014年10月8-9日,报销发票6张,金额27,272.00元;

(1)2014年5月2日,开票金额13,139.00元;(会务费)

(2)2014年8月8日,开票金额3,360.00元;(餐饮费)

(3)2014年8月9日,开票金额4,000.00元;(餐饮费)

(4)2014年8月9日,开票金额4,000.00元;(餐饮费)

(5)2014年8月10日,开票金额1,800.00元;(餐饮费)

(6)2014年8月30日,开票金额973.00元。(餐饮费)

8.2014年12月90号凭证,2014年12月3日,报销发票10张,金额85,470.00元。

(1)2014年6月3日,开票金额10,686.00元;(会务费)

(2)2014年7月1日,开票金额14,854.00元;(会务费)

(3)2014年7月1日,开票金额2,950.00元;(餐饮费)

(4)2014年9月1日,开票金额3,360.00元;(餐饮费)

(5)2014年9月3日,开票金额7,160.00元;(餐饮费)

(6)2014年9月3日,开票金额1,680.00元;(餐饮费)

(7)2014年10月11日,开票金额4,650.00元;(餐饮费)

(8)2014年10月29日,开票金额10,000.00元;(水泥)

(9)2014年10月29日,开票金额10,000.00元;(水泥)

(10)2014年11月4日, 开票金额20,130.00元。(水泥)

经查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记账凭证及林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琴潭支行个人账户[卡号:6229920500063006XXX(账号:369111010100494XXX)]银行流水,报账发票都由林某某提供,报账手续由纪委报账员林某某负责办理,报账款均由某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账户或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账户转至林某某的以上个人银行账户,林某某对以上款项均已提取了现金。

经鉴定人核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某分8次提供报账发票47张套取“领导专项经费“,报账金额共计270,369.00元。

【分析说明】

(一)通过对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财务资料记账凭证的审核可知,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某采用发票报账的方式,共报账270,369.00元。

(二)通过对林某某在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琴潭支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卡号:6229920500063006XXX(账号:369111010100494XXX)]银行流水的审核可知,林某某报账款“领导专项经费”270,369.00元已由某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账户或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账户转至林某某的以上个人银行账户。林某某随后对以上款项均已提取了现金。

【鉴定意见】

通过对送检材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人作出以下鉴定意见: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某利用发票报账金额共计人民币贰拾柒万零叁佰陆拾玖元(270,369.00元),该款全部由某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账户或某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账户转至林某某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琴潭支行6229920500063006XXX账户,林某某对以上款项均已提取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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