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恒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汤某某签名笔迹特征的文书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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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52490089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上海农商银行依据汤某某在一份借款合同的《个人保证担保函》上的签名,主张保证人汤某某应对该案被告尚未偿还的高达520余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汤某某却声称,其从未在上海农商银行的《个人保证担保函》上签过名,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为了查明事实,经法院审查同意,汤某某将留有其“签名”的案件关键证据——《上海农商银行个人保证担保函》送到上海市恒平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其上的“汤某某”签名笔迹进行鉴定。
该案的难点之一是由被鉴定人自行委托,在提取样本时遇到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要求被鉴定人配合制作实验样本的过程十分波折。在第一次提取实验样本时,被鉴定人有明显的放慢书写速度、降低书写水平、变化书写模式的情况,从而不得不组织第二次提取实验样本。难点之二是检材需鉴签名书写速度极快,笔画简省的情况非常突出,书写模式与几乎所有的样本签名都或多或少的差异。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使用文检智能显微系统实施鉴定。
(一)检材检验。检材为上海农商银行印制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第“十三”条“出具本保证担保函的人员名单如下:”表格的最后一栏“保证人签名”第3列的“汤某某”签名为需鉴签名笔迹。
经检验,需鉴的“汤某某”签名横款规范书写,书写速度较快,字迹清晰。在显微镜下观察发现,签名字迹呈现墨迹洇散现象,为黑色墨水笔直接书写形成,运笔自然,书写正常,笔迹特征反映较好,具备鉴定条件。
在“保证人姓名”栏第3列有“汤某某”手写字迹。经检验,该“汤某某”字迹与“汤某某”签名字迹在书写水平、书写风貌等方面一致,以及单字的连笔形态、运笔趋势等特征一致,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二)样本检验。样本《代持股协议》、《谈话笔录》为自然样本,共有4个汤某某签名,横款书写,书写速度与检材相近,运笔流利,连笔自然。实验样本签名书写速度较检材偏慢。虽然写法有变化,但运笔较自然,与自然样本表现一致,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比对条件。
(三)比较检验。将检材需鉴的“汤某某”签名与汤某某样本签名进行比较检验,两者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相同。单字的“汤”字虽然与自然样本写法不同,但单字的起收笔方式、运笔趋势、连笔形态等细节特征一致。如:“某”字的笔画连笔形态和运笔趋势,“某”字的笔画起收笔方式运笔趋势等。
【分析说明】
经综合评断,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出现的“汤”字写法不同,属于繁简写法的正常变化,在实验样本中能得到合理解释。两者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编号为“22102121290069”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保证担保函》上的“汤某某”签名是汤某某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