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药酒致死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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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52490087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1日死者安某在上海市某室喝药酒后,立即出现嘴唇发麻、呕吐及全身发麻症状,后经人抬送到120车内,最终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鉴定过程】
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48-1996》,对安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
尸体解剖:双手十指指甲床紫绀。余未见明显异常。
器官检查:左肺重538克,右肺重588克,双肺切面淤血。其余器官大体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慢性浅表性胃炎;多器官(肺、心、肾等)严重淤血。余脏器未见明显异常。
毒物分析:所送检材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检出乌头碱成分,未检出常见安眠类药物、杀虫剂、毒鼠强成分;血液中乌头碱浓度为92.8ng/mL。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介绍:2017年11月11日13时30分许安某喝药酒后立即出现嘴唇发麻、呕吐及全身发麻症状,后经人抬送到120车内,最终因抢救无效后死亡。该药酒的主要成分有金银花、甘草、乌梅、草乌及卷乌等。尸体解剖见:安某双手十指指甲床及双足十趾趾甲床紫绀。组织学检查示:全身多脏器(双肺、双肾、肝、脾等)显著性血管扩张、淤血。毒物分析结果示安某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检出乌头碱成分;血液中乌头碱浓度为92.8ng/mL。
安某喝的药酒由草乌等泡制而成。草乌属于乌头属。乌头属植物全株有毒,以块根为最。乌头中的主要成分是双酯型二萜类生物碱,共有10余种,其中以乌头碱毒性最大,含量最高,纯乌头碱是极毒的生物碱,中毒量为0.2 mg,致死量为3~5mg,服毒后至死亡平均在4-6小时以内,最快的可8分钟,慢者8-11小时,少数经过1-2天。乌头碱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乌头碱使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先兴奋后抑制,阻断神经-肌肉接头传导。重度中毒者因延髓的呼吸和血管运动中枢麻痹,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最后死于呼吸循环衰竭。乌头碱对心脏的毒性作用,部分是由于强烈兴奋迷走神经,引起窦房结抑制,使心肌内异位节律点兴奋性增强,产生各种心律失常;更重要的是对心脏的直接作用,使心肌细胞膜上的Na+通道开放,加速Na+内流,促进细胞膜去极化,而产生高频异位节律,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及心室纤颤。乌头碱中毒主要症状为口唇、舌尖麻木感,四肢麻木,然后出现呕吐等胃肠道刺激症状,随之作用于心血管系统,使中毒者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安某约喝了1两药酒,结合毒物分析结果,其血液中乌头碱浓度为92.8ng/mL,远超过乌头碱的中毒致死量(3~5mg)。考虑到安某饮用药酒后出现口唇、全身发麻及呕吐症状,结合法医病理学检验及毒物分析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安某符合乌头碱中毒。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安某符合乌头碱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