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就法院委托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黄某因职业病(尘肺)所致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W152488583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男,43岁,于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某市某有限公司从事接触粉尘工作,之后于2016年2月16日被某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其他尘肺壹期,2016年9月29日被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未达护理等级”。黄某经工伤赔偿后,遂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某市某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要求某有限公司按GB/T-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予以赔偿,因被告方对黄某的伤残等级及评定标准有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该法院经审理后予以准许,并经双方同意摇珠选择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该机构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等其他标准没有职业病鉴定条款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委托通知书,被告不服,办案法庭经双方同意后再次摇珠选择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适用《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残标)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鉴定所受理该案司法鉴定委托后,要求其补充及复查拍摄胸部高千伏X线片、肺通气功能及血气分析等检查材料。2017年06月28日上午,被鉴定人黄某及某有限公司代表按法院通知约定时间来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双方诉讼代理律师亦到场见证。
【鉴定过程】
临床资料:
2017-5-25,某市某医院高干伏DR胸部正位片报告:两肺纹理增粗、增多、呈磨玻璃样改变。两肺野见多发小结节状高密度影,大小介于1-2mm,边界欠清。双肺门影不大。2017-5-9,某市人民医院动脉血气分析报告:
项 目 结果 提示 参考区间 单位 |
酸碱度(pH) 7.402 7.35—7.45 二氧化碳分压(PCO2) 37.1 35—45 mmHg 氧分压(PO2) 98.0 85—105 mmHg 血液剩余碱(BE) -1.7 -3—+3 mmol/L 细胞外液剩余碱(BEecf) -2.2 -3—+2 mmol/L 缓冲碱(BB) 46.3 46—50 mmol/L 实际碳酸氧根(HCO3) 22.6 21—27 mmol/L 二氧化碳总量(TCO2) 19.6 ↓ 23—28 mmol/L 标准碳酸氧根(st.HCO3) 22.9 21.3—24,8 mmol/L 标准血液酸碱度(st.pH) 7.382 7.35—7.45 肺泡-动脉氧分压差(AaDO2) 9.4 0—20 氧离子浓度(cH+) 39.6 nmol/L 氧饱和度(O2sat) 97.5 92—99 % O2含量(O2cont) 20.6 vol% |
2017-5-9,某市某医院常规肺通气功能报告单意见:重度混合性肺通气功能障碍。(患者配合极不佳,结果仅供参考)
法医检验:
被鉴定人黄某正常步态进入检查室,神志清楚,语言清晰,对答切题,自动体位,检查合作。自述经过治疗后仍感呼吸费力、气短、胸闷、咳嗽,咳出灰白色痰液,长时间行走及上下楼梯时感气急、胸闷不适等症状加剧。体格检查: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偏瘦。平静卧位时心率88次/分,律齐,未闻杂音。呼吸32次/分,双肺呼吸音稍粗,未闻干湿性啰音。平地行走约100余米后心率103次/分,呼吸36次/分,幅度变浅;继续上下楼30级台阶后心率106次/分,呼吸40次/分,幅度变浅明显。余无特殊。
阅片所见:
审阅所提供的某市各医院胸部X线片及CT片所见与医院报告情况基本相同,双肺弥漫性病变,符合尘肺壹期表现;后片与前片对比,病灶均未见明显变化。
【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资料、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结合法医临床活体检查及阅片分析,本案被鉴定人残情有如下特点:
(1)残情相对平稳,影像学检查肺部病变未见明显改变。根据委托方其提供的临床影像学诊断报告结合阅片所见,被鉴定人黄兴平于2015年9月18日在某市某医院拍摄胸部X线片显示“两肺野纹理增粗、增多,两肺野见多发的细小结节状高密度影,边界欠清。诊断为拟两肺间质性疾患”,之后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10月21日、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18日4次胸部X线DR高千伏拍片检查均报告“与前片对比病灶未明显变化,诊断均是考虑双肺间质性疾患”;在此期间,某市某医院2015年10月29日胸部CT检查报告“考虑尘肺可能”,2016年1月21日某市某医院胸部CT检查报告“双肺弥漫性病变符合尘肺表现”,某市某医院2016年10月10日胸部CT检查又报告“双肺弥漫性病变符合尘肺表现与前片(2016-08-03)对比,病灶未见明显变化”,而当日在某市某医院胸部X线DR高千伏片报告称“尘肺壹期,与前片(2016-01-04)对比,病灶未见明显变化”;本次鉴定时,2017-5-25复查胸部X线DR高千伏片报告中亦仍述“与前片(2016-10-10)对比,病灶未见明显变化”。综上所述,从初次拍片检查到诊断尘肺壹期期间至本次鉴定前,被鉴定人的肺部病变情况基本稳定,病灶无明显变化,说明残情相对稳定,没有明显进展。
(2)肺通气功能检测结果尚属正常。根据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2015年12月2日、2016年8月25日两次住院观察治疗检查肺通气功能均为“提示正常,未见明显异常”,某市某医院职业病诊断为“其他尘肺壹期”,2016年9月29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符合尘肺壹期”鉴定为“七级工伤,未达护理等级”。以上情况说明,被鉴定人作出工伤七级鉴定时尘肺病程处在壹期,肺功能尚属正常,如果肺功能损伤则工伤定级至少是6级以上。本次鉴定前,被鉴定人按要求进行肺功能检测,虽然某市某医院出具了“重度混合型肺通气功能障碍”的意见,但由于其“配合极不佳,结果仅供参考”,因此,该肺通气功能检测结果缺乏客观性,仅能做为评残时参考。肺通气功能检测方法属于主动性检测,需要患者认真配合,如果配合不佳则获得的结果缺乏客观性难以反映肺功能的真实情况,因此,继续复查亦无法相信其结果的可靠性,不过,肺通气功能检测结果正常也有机体本身代偿功能的作用因素,且临床上常见检测结果与实际病情不符的情况。
(3)血气分析指标提示未发生肺部通气及换气功能障碍及低氧血症。2017年5月9日某市某医院血气分析检测结果显示:氧分压(PO2)98.0mmHg(参考区间85~105mmHg)、二氧化碳分压(PCO2)37.1 mmHg(参考区间35~45mmHg)、氧饱和度(O2sat)97.5%(参考区间92~99%),仅二氧化碳总量(TCO2)为19.6 mmol/L,较参考区间值(23~28 mmol/L)轻度下降,其他项目均属正常范围。从检测结果来看,氧分压(PO2)未<60mmHg,二氧化碳分压(PCO2)未>50mmHg,临床意义提示机体没有发生肺部通气及换气功能障碍,未出现低氧血症及呼吸性酸中毒;二氧化碳总量(TCO2)的轻度下降则提示有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的可能,但在整个血气分析检测体系项目中单独出现该指标轻度异常且其他指标完全正常的情况下,不能据此就认定已经发生了相应的病变,只能说明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综合评估,血气分析检测结果尚属正常。
(4)临床表现有呼吸困难。被鉴定人自述发病后经过治疗后仍感呼吸费力、气短、胸闷、咳嗽,咳出灰白色痰液,长时间行走及上下楼梯时感气急、胸闷不适等症状加剧。法医临床检验其平静卧位时心率88次/分,律齐,未闻杂音;呼吸32次/分,双肺呼吸音稍粗,未闻明显干湿性啰音;平地行走约100米后心率103次/分,呼吸36次/分,幅度变浅;继续上下楼30级台阶后心率106次/分,呼吸40次/分,幅度变浅明显。分析以上情况说明,被鉴定人平静时呼吸频率即较正常人加快,且>28次/分,一般运动后呼吸频率即>35次/分,幅度变浅,若较长时间、远距离活动则呼吸频率、幅度均有出现加快有加剧情况的可能性。因此,从临床症状、体征方面符合中度呼吸困难的表现。
2、人体伤残是物理、化学、生物、环境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并导致个体在现代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丧失。判断人体伤残程度,不论何种鉴定标准,都要按照定级原则或划分依据结合具体条款或比照相似残情等级进行。就《残标》、《工标》及《道标》几个标准而言,各标准中纵向比时同类同级残情程度基本是同等或相似量级,各标准间横向比也可找出同类同等或相似量级的残情等级差异程度,司法鉴定实践中,《工标》有兜底性条款,相对于《道标》较宽松,而《残标》本着严于《工标》、宽于《道标》的理念设计。就本案而言,《工标》鉴定为七级伤残,七级工伤中残情程度与之同类同等或相似量级的肺部损伤条款是“5.7.2.37)肺叶切除术”,该条款是一肺叶切除术后的残情程度,与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的残情同类、程度相同或量级相似,因此,在《工标》中归类为同类同等残级。而《道标》、《残标》中亦有一肺叶切除的相应评残条款,《道标》中“4.9.5.c)肺叶切除”为九级伤残,定级较严,《残标》中是“5.8.3.8)一肺叶切除术后”定为八级伤残,定级相对合理、客观及平衡。因此,从同类同等或相似量级残情程度的定级设计横向比中就反映出《残标》严于《工标》、宽于《道标》的设计理念。具体到本案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残标》总则部分的标准条款中,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载明“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就包括在工伤司法鉴定实践中应用的《工标》,因此,在适用《残标》对于工伤与职业病因素所致伤残程度的鉴定时,必然要对《工标》的残情等级分析引用,以得出符合《残标》规定的伤残等级。结合本案残情特点等情况分析,被鉴定人黄某系因吸入异物(粉尘)致肺部患病,发病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影像学未见病灶有明显变化,肺功能检测及血气分析指标正常尚属正常。但其肺部吸入粉尘所致肺部广泛性病变,肺部结构遭到破坏,影响肺部的气体交换,存在影响肺功能、导致呼吸困难的病理基础,且肺部病变恢复仍需时日且较困难,不排除日后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性,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其日常生活能力尚能自理,无护理依赖,但日常活动能力下降,较长时间、远距离活动受限,因此,其残情程度与同类的一肺叶切除术后程度相同或量级相似,符合残级划分依据原则要求,若按《残标》5.9.3.19)肺部异物定级评残则定级较低,残情程度不同或量级不符,不符合残级划分依据原则,不具科学性、合理性。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附录A.8并比照5.8.3.8)之有关规定,评定被鉴定人黄某因职业病尘肺壹期所致人身损害伤残程度为八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