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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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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YW152482225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A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郭某与被告B公司、C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需要,要求对2010年10月2日《股权确权书》、2010年6月30日“向李某出具的文件”中“C公司”印文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提供的检材为1、2010年10月2日,落款处盖有C公司印文的《股权确权书》原件一页。2、2010年6月30日,落款处盖有C公司印文的“向李某出具的文件”原件一页。

提供的样本为2010年8与12日,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盖有C公司印文的《指定(委托)书》原件一页。2010年8月10日,盖章(签字)处盖有C公司印文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原件一页。(盖章)处盖有C公司印文的《内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09年度)》原件一页。2009年12月31日,单位名称处盖有C公司印文的《资产负债表》原件一页。2009年12月,单位名称处盖有C公司印文的《损益表》原件一页。 

【分析说明】

在委托中,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接收了鉴定材料并对材料是否具备检验条件进行了审查与检验。

鉴定受理后即开展鉴定工作,安排了多名鉴定人使用DV500变倍体视显微镜分别进行观察检验,并制作文书特征比对表,然后由每名鉴定人单独进行检验。

检材1为塑封文件,其上“C公司”印文为红色色料盖印,印文图文清晰;检材2上“C公司”印文为红色色料盖印,印文图文清晰。

样本上C公司印文均为红色色料盖印,印文图文清晰,经比较检验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将检材1、2上盖印的“C公司”印文分别与样本上盖印的C公司印文进行特征比较检验,二者图文不能重合,且在印文大小、字间距及字迹笔画细微特征上均有明显差异。如:“京”、“地”、“发”、“任”等。

【鉴定意见】

检材1、2上盖印的“C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盖印的C公司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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