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死亡与医疗过错关联性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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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2481701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2日,李某自觉身体不舒服,咳嗽,到某县某镇平界村的一家私人诊所就医,诊所医生给予其输液后出现难受,遂即呼叫120急诊,李某在急救车上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查明死因,委托人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在广西平南县殡仪馆对李某尸体进行检验。
(二)法医学检验
1.尸表检验
衣着检查:全身无衣着。
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暗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头发黑色,发长3cm。
头面部:双眼闭合,角膜混浊,双眼球睑结膜充血,口唇发绀,鼻腔、口腔、双耳腔内无渗出液。
颈项部:颈项部皮肤未见损伤。
躯干:躯干皮肤未见损伤。
四肢:四肢皮肤未见损伤,四肢未检见骨折。双手甲床呈发绀。
肛门及外生殖器:未检见异常。
2.解剖检验
(1)头部: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未见损伤、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实质无出血。
(2)颈项部:颈肌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咽喉部、气管及两侧支气管未见异常。
(3)胸部:胸肌未见出血,胸骨、肋骨未见骨折。左胸腔内有淡黄色液体600ml,右胸腔内有淡黄色液体800ml,心脏、肺脏表面未见异常。
(4)腹部:腹腔未见渗出液,腹腔器官未见损伤,胃内有少量液体,余未见异常。
3.提取检材及处理
(1)提取死者李某的部分脑组织,喉及部分气管、心脏、肺脏、部分肝脏、部分脾脏、部分胰腺、部分胃、部分肾脏、部分肠、左腕部针孔处皮肤、右手背针孔处皮肤。并用福尔马林液固定。
(2)提取血液10ml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毒物检验。
4.法医病理学检验
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对李某的组织器官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
脑组织:重:1258g,体积:16×10×10cm。外表正常,切面未见出血或脑室积液。镜下: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或炎性渗出,脑实质内未见炎症或肿瘤;个别神经细胞尼氏小体消失和部分神经细胞肿胀。
喉及气管:浆膜面光滑,未见出血。镜下四层结构清晰,间质血管扩张充血,余无特殊改变(包括未见嗜酸性粒细胞浸润)。
心脏:重:517g,体积:15×11×8cm。外观完整,体积较大。切开见左心室扩张,右心室扩张不明显,左心肌厚度约2.0cm,右室心肌厚度约0.5cm;左、右冠状动脉开口位置未见特殊,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和右冠状动脉主干管腔明显狭窄,狭窄面积分别占管腔面积75%、50%。镜下:心外膜、心内膜均未见增厚,也未见炎性渗出;心肌横纹清晰,未见中性粒细胞浸润;左右室壁见较多陈旧性梗死瘢痕;左室心肌纤维肥大、细胞间交联增多,核怪异;心肌间质见散在的出血灶;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壁及右冠状动脉主干半月形增厚,增厚处见典型的粥样斑块——纤维帽及其下方的坏死区伴有钙化。甲苯胺蓝染色/肥大细胞脱颗粒反应(-)
肺脏:左肺重:385g,体积:16×8×5cm,右肺重:373g,体积:17×9×6cm。完整色灰红,切面质地软。镜下:肺叶结构清晰,部分肺泡腔内见粉红色水肿液体,支气管、细支气管管腔内及周围均未见炎性渗出。较多的肺泡腔内见有含铁血黄素的巨噬细胞。
肝脏:重:147g,体积:10×5×4cm。表面光滑,色黄,未见创裂口或出血点,切面未见异常。镜下:肝细胞索及肝窦结构可辨认;肝窦淤血不明显;肝细胞排列整齐,个别肝细胞见空泡变性,部分肝细胞自溶,汇管区未见炎细胞浸润,纤维组织增生不明显。
脾脏:重:18g,体积:6×2×1cm。表面光滑,未见创裂口或出血点,切面脾小体清楚,未见出血、坏死。镜下:间质见淤血,红髓白髓面积无明显改变,脾中央动脉管壁明显增厚。
胰腺:重:15g,体积:4×2×4cm。表面未见创裂口。镜下结构可辨认,部分自溶,未见炎症、出血。
胃组织:重:15g,体积:12.0×4.0×0.2。粘膜光滑,未见溃疡或肿瘤。镜下四层结构清晰,除局部粘膜自溶外,未见特殊改变。
肾脏(连肾上腺):左肾重48g,体积:8×4×2cm,右肾重:34g,体积:8×4×1cm。外观完整;切面皮髓质分界清楚。镜下:肾间质血管扩张充血,肾小球结构清晰,肾小囊内无渗出、细胞无增生,肾小管部分上皮浊肿变性;部分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性明显,伴随周围肾小管萎缩消失;入球动脉管壁明显增厚。
肠:重:112g,体积:17.0×4.0×0.2cm。粘膜光滑,未见溃疡或肿瘤。镜下四层结构清晰,除局部粘膜自溶外,未见特殊改变。
腕部针孔处皮肤、右手背针孔处皮肤:镜下除见出血外,未见特殊。
5.毒物检验: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毒物检材中有机磷农药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GA/T101-1995;《中毒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GA/T102-1995;《中毒案件检材中毒鼠强的气相色谱定性定量分析方法》GA/T20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质谱分析方法》GB/T6041-2002,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李某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从李某的心血中未检出有毒物质。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脑:个别神经细胞尼氏小体消失,部分神经细胞肿胀;(2)喉及气管:间质血管扩张充血;(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Ⅳ级、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Ⅱ级;(4)肺:急性肺淤血、左心衰竭;(5)肝:个别肝细胞见空泡变性;(6)脾:高血压血管病变;(7)胰腺:未见特殊病变;(8)胃:未见特殊病变;(9)肾:高血压血管病变;(10)肠:未见特殊病变;(11)左腕部针孔处皮肤、右手背针孔处皮肤:皮下出血。
【分析说明】
1.根据从李某的心血中未检出有毒物质分析,可排除中毒致死。
2.根据从死者的组织器官中均未检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和心脏甲苯胺蓝脱颗粒试验阴性所见分析,可排除过敏性休克致死。
3.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尸体系统解剖检验以及法医病理学检验:死者的主要病理形态学改变在心脏: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和右冠状动脉主干管腔均见明显狭窄,狭窄面积分别占管腔面积75%、50%。镜下左右室壁见较多陈旧性梗死瘢痕;左室心肌纤维肥大、细胞间交联增多,核怪异,心肌间质见散在的出血灶,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壁及右冠状动脉主干半月形增厚,增厚处见典型的粥样斑块。上述所见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心源性猝死的病理形态学改变。因此,李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心源性猝死。
【鉴定意见】
李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心源性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