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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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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2481673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2日12时10分,祝某乘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祝某受伤。现委托单位委托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祝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5年03月12日至2015年04月13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病情摘要:因全身多处外伤疼痛、流血、活动障碍2小时余入院,患者于入院2小时前搭乘摩托车不幸被汽车撞倒致伤头面、胸腹、左大腿、左膝、左踝部等全身多处,有不省人事10余分钟(具体时间不详)。清醒后觉头晕、四肢等伤处疼痛,左大腿、左膝伤口流血不止,伤处活动障碍,无抽搐及二便失禁现象等。X线片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查体:神清,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胸腹、四肢等全身多处见挫(擦)伤痕,面积大小不等,局部红肿,压痛,伤处活动受限,皮肤痛触觉减弱不明显。胸部、背部见散在挫伤痕,局部稍肿胀,压痛,胸廓挤压征阴性。左大腿中段见不规则挫裂伤口长约4cm×1cm,伤口深及股骨骨折处,部分肌肉断裂,伤口活动性出血不止。左膝见不规则挫裂伤口长约20cm,伤口内有玻璃样异物附着,伤口出血不止,伤口深及膝关节,内可见关节囊挫裂开放,左股四头肌部分断裂,左膝关节活动障碍。左内踝见不规则挫裂伤口长约10CM,伤口内可见内踝关节囊挫裂开放,屈肌支持带断裂,胫骨后肌有撕裂伤。左足背动脉搏动尚可。诊疗经过:入院后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出院诊断:左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膝挫裂伤,左膝关节囊挫裂伤,左股四头肌部分断裂,左内踝挫裂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2.2017年01月16日-2017年01月22日住院病历:

主诉:左侧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2月余。复查X线示:左侧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为行内固定物取出而来就诊。检查:神清,主动体位,查体合作。左侧大腿外侧见有陈旧性的手术瘢痕,长约22cm,左下肢负重时无疼痛、无压痛、各关节活动正常,双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诊疗经过:入院后行左侧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等治疗。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祝某进行检查、对委托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进行审核。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祝某稍跛行步入检查室并自述:左腿走路不方便,左膝部疼痛,活动不便。查体:神清,对受伤当时情况回忆清楚,问答切题,检查合作。被鉴定人左大腿外侧见一33.0×(0.2-0.5)cm纵形手术瘢痕,左大腿中上段前外侧见一4.2×0.7cm凹陷性瘢痕,左膝关节内侧上方见一3.7×8×(0.4-0.5)cm色素沉着斑,左膝部见一8×(0.5-1.5)cm不规则色素沉着斑,左大腿下段外侧见一1.8×1.7cm瘢痕,左小腿下端内侧见一4.8×0.4cm色素沉着斑。被鉴定人左髋关节及左膝关节活动受限,经检测,左髋关节前屈:45°、后伸5°,外展25°、内收15°,外旋20°、内旋35°;右髋关节前屈105°、后伸15°,外展30°、内收20°,外旋45°、内旋35°。左膝关节屈曲115°,伸直0度;右膝关节屈曲140°,伸直0度。左踝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左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

2015年3月12日XX县人民医院DR(影像号:196555)示:左股骨中段骨折,骨折端重叠移位。

2016年9月27日XX县人民医院DR(影像号:0500587)示: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骨折端对位对线好,骨痂形成。

2017年1月19日XX县人民医院DR(影像号:0500587)示: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改变,骨折端对位对线好,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送审材料记载,并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祝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结合医学影像学检查及手术记录记载,本次外伤致左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膝关节囊挫裂伤、左股四头肌部分断裂、左内踝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的诊断成立。被鉴定人左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膝关节囊挫裂伤、左股四头肌部分断裂,经医院治疗后遗留左髋关节、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在医学影像学检查及手术记录上显示有损伤基础,且时间上连贯、紧凑。故本次受伤与上述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本中心检见其左髋关节活动度丧失达25%以上(尚未达50%),左膝关节活动度丧失未达25%等。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左髋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祝某左下肢等处交通伤,后遗左髋关节功能障碍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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