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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死因是否为一氧化碳所致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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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2481577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1日早上8:30,XX市X村村民陆某某发现韦某倒在家里的卫生间地板上,报“120”,XXX卫生院医生过来,证实韦某已经死亡。后来报110民警过来勘查,认为韦某是煤气中毒身亡。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据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情况说明”摘录:2018年1月11日13时,我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XX乡的某村有一男子(45岁)煤气中毒,人已断气了。接到指令后我所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后分局派出法医技术员到场进行勘查。现场死者为某村村民韦某(男,身份证号:4522XXXXXXXXXXXXXX),疑似煤气中毒身亡,现场无其他可疑情况。经询问第一个发现死者死亡的某村村民陆某某,其称今早9时许到韦某家里时发现韦某赤裸仰躺在卫生间地上,当时卫生间关着门,热水器喷着水,煤气已经燃尽,发现时韦某全身皮肤呈白色,已经死亡。

二、法医学检验

(一)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对韦某的尸体和器官组织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

衣着检查:全身已换穿外黑内白的寿衣、裤、袜、帽子。颈、项部挂一条红绳并穿系一颗尖牙。

一般情况:尸体完整,尸长167cm,体形壮实,发色黑,头顶发长7.5cm。

尸体现象:尸斑呈鲜红色,位于项、背、腰及双下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冰冻尸体,解冻后尸僵缓解。

头面部:头皮未检见损伤出血,未触及头皮下血肿。颜面部无损伤。双眼结膜淤血状,未检见出血点,角膜混浊,无法透视瞳孔;鼻部无骨折,无损伤;口腔未检见异物,口唇黏膜鲜红色,未见损伤,牙齿无脱落或折断;两侧外耳道未见明显异常。

颈项部:颈项部皮肤无损伤,无附加痕迹。

躯干、四肢:躯干及四肢皮肤未见损伤出血,未触及骨折,指甲床呈紫红色并显鲜亮,趾甲略显粉红色。

肛门及外生殖器:未检见异常。

2.尸体解剖

头部:头皮及头皮下组织未检见出血、血肿。双侧颞肌未见出血。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未见出血或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大脑、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颅骨无骨折。

颈部:皮下组织、肌肉呈鲜红色,无损伤及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喉黏膜呈鲜红色,未见水肿,喉、气管、支气管内无异物。

胸部:皮下组织、肌肉呈鲜红色,无损伤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两侧胸腔无积液、积血。两肺饱满,呈鲜红色,表面光滑,有散在的出血点。心包完整,心包腔内无积液、积血,心脏无破裂,表面有散在的出血点,心腔血呈鲜红色流动状。

腹部:皮下组织、肌肉呈鲜红色,无损伤出血。腹腔无积液、积血。肝、脾、胰腺及两肾无损伤出血,胃内检见食物残渣约100g,可分辨出菜叶和饭粒样物等,胃黏膜呈鲜红色,胃、肠黏膜无溃疡、穿孔、损伤、出血,膀胱空虚。

3.病理学检验

脑:鲜红色,脑各部表面及切面未见损伤、出血、血肿、脑疝,脑血管未见畸形。镜下:大脑、小脑及脑干的脑膜未见明显增厚、出血、炎症,脑膜血管及脑实质血管淤血,血管及神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神经细胞缺氧性改变。

心:鲜红色,重380g,体积为10.5cm×10.0cm×8.0cm,左心室壁厚1.4cm,右心室壁厚0.4cm,室间隔厚1.4cm。左、右心室壁未见明显出血,心内膜及瓣膜未见明显异常,腱索无断裂,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Ⅰ级,右冠状动脉未见明显异常。镜下:心外膜、心内膜未见增厚、出血、炎症改变。心肌纤维排列正常,部分心肌纤维呈波浪状排列,心肌间质血管扩张淤血。窦房结区心肌片状出血,未见炎细胞浸润。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壁增厚,内膜下见较多粉红色不定形物、胆固醇结晶、泡沫细胞,管腔狭窄Ⅰ级。

肺:鲜红色,质稍实,表面光滑,肺叶间无粘连,切面鲜红色,无空洞及肿块。镜下:左肺下叶局部肺膜少量炎细胞灶状浸润,两肺肺间质血管扩张淤血明显,部分肺泡腔见粉红色水肿液,少部分肺泡腔少量出血,部分肺泡腔呈代偿性扩张。

肝:鲜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被膜致密,肝细胞水样变性,肝窦扩张淤血,局部见较多淋巴细胞灶状浸润。

脾:鲜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被膜致密,红髓、白髓分界清楚,脾窦淤血明显,部分小动脉轻度硬化。

肾:鲜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两肾被膜疏松,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间质血管扩张淤血。

胰:鲜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细胞自溶,未见出血、炎症改变。

胃:鲜红色,未见明显糜烂、溃疡、穿孔及出血。镜下:黏膜完整,黏膜下层血管淤血,未见异常改变。

(三)病理学诊断

1.窦房结区出血。

2.肺水肿,肺出血,代偿性肺气肿。

3.脑、心、肺、肝、脾、肾等器官急性淤血。

4.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Ⅰ级。

(四)酒精检验 

提取韦某的心脏血液经本中心酒精检验室进行乙醇检验,检验结果示从韦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五)外部信息

提取韦某的心脏血液送广西中兴检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碳氧血红蛋白检测,检验结果示:71.0%。

【分析说明】

一、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所见,韦某尸斑及肌肉呈鲜红色,心脏及血管血液亦呈鲜红色、不凝固,肺出血、水肿及气肿样变,具有一氧化碳中毒的病理学改变,结合其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一氧化碳)饱和度为71.0%,明显超出文献报道一氧化碳中毒致死量(50%),分析认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所见,韦某的冠状动脉有粥样硬化的病变,对一氧化碳耐受力低,当其吸入一氧化碳后更容易导致死亡。

三、根据酒精(乙醇)检验结果,从韦某心脏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仅为1.47mg/100ml,含量极低,考虑为体内物质分解代谢所产生,或之前曾饮用含乙醇饮品的残留,且远未达到酒后状态,对本案鉴定无意义。

综上分析,结合案情分析,韦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鉴定意见】

韦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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