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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中多车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划分进行痕迹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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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W152481408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检验鉴定委托书》(编号:[20XX]13574-XX)记载: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张某某行走至XXX区XX大道XX区消防队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川A7XXX6号小型轿车相撞,张某某被撞倒地后又分别被郭某某驾驶的川AXX8RL号小型轿车和周某驾驶的川AXXXX6号小型轿车碾压,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现委托对张某某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明确张某某的死亡原因。

【鉴定过程】

尸表检验主要发现:尸斑浅淡,颅面部广泛畸形,以右侧、后侧为甚;头面部广泛裂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可见碎裂脑组织,额部右侧、右眼外侧、右颧面部、右耳廓擦挫伤,对应部位凹陷、畸形,扪及面颅骨、脑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扪及下颌骨骨折征象;左眼下睑结膜少许出血,双侧外耳道、口鼻腔有血性液体。颈部扪及颈椎骨折脱位。胸廓塌陷、畸形,胸腹部见有带状略凹陷痕迹。胸骨柄处擦挫伤,左胸内侧近胸骨处擦挫伤,胸骨正中下份擦挫伤;扪及胸骨体及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征象。四肢多处擦挫伤。尸体解剖检验发现:头皮出血、右侧颞肌出血,颅盖骨多发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可见脑组织挫碎,打开颅骨,左顶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取出脑组织,颅底呈粉碎性骨折。第7颈椎骨折,颈髓见挫伤、出血。胸骨体骨折,右侧第1-7肋骨多段骨折,无明显生活反应;右侧第8.9.10肋骨腋段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与右侧胸腹部损伤擦挫伤相对应);左侧第1-12肋骨骨折,未见明显生活反应;右侧第1肋骨处断端明显移位,可见肺组织。胸膜未见粘连,双侧胸腔未见却积液。气管、支气管内见少许淡红色血性粘液。双肺多处挫伤出血。心包破裂;肠系膜散在挫伤;双侧膈肌破裂,肝脏破裂;脾破裂;右肾搓碎;骶椎骨折。镜下见:蛛网下腔出血,脑组织挫伤伴灶性出血;颈髓镜下见:挫伤出血;肺挫伤、出血;心包出血,下腔静脉挫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改变脾脏部分结构破坏、出血。肾上腺周围脂肪组织可见少许出血。左侧肋间肌镜下可见灶性出血;右侧上段肋间肌镜下可见灶性出血;右侧下段肋间肌片状出血。

【分析说明】

根据本次法医病理解剖学、组织学检验主要发现死者头面部损毁伤(颅面部畸形,颅骨崩裂,颅盖骨、颅底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灶状实质出血伴蛛网膜下腔出血),颈椎骨折伴颈髓出血,骶椎骨折伴出血,心包破裂,双肺挫伤、出血,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膈肌破裂伴出血,肝脏、脾脏及右肾破裂,双侧肾上腺挫伤出血,躯干及四肢多处皮肤擦挫伤及挫裂伤等机械性损伤改变,其损伤特征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

本次法医病理检验发现死者有动脉粥样硬化、肝脏空泡变性等自身病变,程度轻微,不构成死因。

综上,根据法医病理解剖及组织学检验发现,结合送检材料综合分析,死者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颈部、胸腹部等多器官毁损伤死亡。

【鉴定意见】

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颈部、胸腹部等多器官毁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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