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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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SJYW152479958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某日,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确认杨某人身损害程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现受委托对杨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据杨某在某县医院2017年4月某日住院病历(病历号:1711XXX)记载:
主诉:因左大腿、右膝部、头部、颜面部、双手等外伤后渗血、疼痛4小时,以左股骨开放性骨折收住我科。检查:脊柱正常生理曲度存在,无侧弯及后凸畸形,无压痛及叩击痛,活动自如。左手小指近节指背见约1.5cm弧形开放伤口,双手背、右腕部、左前臂及右膝部皮肤多处擦伤,有少量渗血,左大腿远段向内成角畸形,前外侧有约4cm开放不规则三角伤口,皮下可触及骨折断端及异常活动,轻度污染,有压痛及叩击痛,左下肢活动受限,末梢血运及感觉正常,左侧腘动脉及足背动脉搏动良好,左足背皮肤感觉略减退,余肢各关节活动灵活,皮肤感觉无异常,骨盆分离及挤压试验(-)。初步诊断:左股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右第6肋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下血肿,头部、颜面部、左手小指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经过:入院后行特级护理、心电监护、留置导尿、补液、消肿、止痛等对症治疗,急诊行全身多处伤口清创缝合及胫骨结节骨牵引术,病情平稳后行左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骨折切开复位取髂骨植骨钢板内固定术,术后患者一般情况良好,各伤口及切口甲级愈合,于2017年5月某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股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右第6肋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下血肿,头部、颜面部、左手小指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送检医学影像资料
某县医院2017年4月某日X线片(片号:1133XXX)示: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牵引术后改变。
某县医院2017年4月某日X线片(片号:1135XXX)示:左侧股骨骨折术后良好。
某县医院2017年7月某日X线片(片号:1146XXX)示:左侧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良好。
某县医院2017年4月某日CT片(片号:106XXX)示:右额顶部头皮下血肿,多发异物;上唇撕裂,多发异物;右第6肋骨腋段骨折。患者影不能配合,移动性伪影较大,建议必要时复查。
某县医院2017年4月某日CT片(片号:106XXX)示: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骨折累及股骨远端关节面,关节内多发游离体;左股骨远端周围软组织积液、积气;左膝关节积液、积气。
(二)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适用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杨某于2017年8月31日扶双拐跛行步入法医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左侧髂前上嵴区可见7cm长手术切口痕,局部骨质缺失,切口下陷;左大腿中下段至膝关节前外侧可见27.5cm不规则形手术切口瘢痕,愈合良好。左膝关节屈伸活动受限,活动度测量:屈曲80°(130°)≒-15°(0°)伸直;左下肢皮肤感觉、髋踝关节活动、末梢血运正常。
4.法医阅片
某县医院2017年4月某日X线片(片号:1133XXX)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断端可见多个碎裂骨片,远端向内后方移位,股骨髁间可见纵行骨折线。
某县医院2017年7月某日X线片(片号:1146XXX)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骨折对位可,对线良好,骨折线模糊。
【分析说明】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结合法医活体检查分析:被鉴定人杨某2017年4月某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临床诊断为左股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右第6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颜面部、左小指挫裂伤等)等。临床予行左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其骨折恢复期,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尚未达75%)。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9)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左下肢等处交通伤,后遗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等,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