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对癔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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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5247977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11月,赵某某与其婆婆邵某某先后三次从黄某某处购进假冒鞭炮,第三次交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年11月初,赵某某被关押至蚌埠市某看守所后出现精神异常,故蚌埠市某人民法院委托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材料
1.赵某某居住地所在某社区居委会证明:赵某某于2014-2016年期间,多次出现过精神异常,表现为自残,哭闹不停,嘴里讲着我要回家等。
2.赵某某户籍所在村村民居委会证明:兹有我村赵某某,1982年5月7日出生,她在13-14岁时得了精神病,后来犯过多次,赵某某奶奶于1975年也是因犯精神病跳沟自杀。
3.赵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崔某某证明:“我是赵某某邻居,她13-14岁得了抑郁症,家人到处为其求医。16-17岁犯了几次,犯病时咬人、自残、哭闹不停等,嫁出去后婆家来人问过以前病史和治疗办法。”
4.赵某某居住地邻居钮某某、王某某等人证明:“赵某某于近几年经常出现精神异常,其表现为哭闹、自残和伤害他人等行为。”
5.蚌埠市某看守所内赵某某的同监室人员魏某某的询问笔录(2016年11月12日)记载:“赵某某刚来的时候不说话也不搭理旁人,给人一种活在自己世界里的感觉,她第一次发病的时候很突然,手乱挥说有人来了,害怕,还说不想活了,接着就要撞墙,我们赶紧拉住她,她就很用力的撕咬自己的手背,发病的时候她的力气很大,还会攻击别人,有几个人都被她咬伤了,他人一旦靠近,反应会更加过激,像疯子一样,自那天以后就几乎没好过,每天都要人在旁边看着,一不注意就要把头往墙上撞,或者是撕咬自己。现在她生活都不能自理,不洗脸不刷牙,衣服也不换,不愿意吃饭。”
6.蚌埠市某看守所内赵某某的同监室人员人员曹某某的询问笔录(2016年11月12日)记载:“赵某某在监室里一开始很安静,不愿意和人说话,我们都以为她比较内向,有一天下雨了,在屋里能听见雨水的声音,她突然从位置上起来手足舞蹈地大喊‘有人来了,有人来了’,表现出很恐惧的样子,同时开始说胡话,还说想死,自伤身体并且疯狂地撕咬自己的手臂,我们几个人就赶紧过去把她抱住,制止她咬自己,但是她发起病力气很大想要攻击我们,她还咬了我的手。赵某某从那以后就经常犯病,每天需要人在旁边看着,一不注意就发疯,咬人或咬自己。她太闹人了。昨天下午赵某某的律师来会见,她刚出去几分钟就被带回来了,会见过程中又发病了。”
(二)检查所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状况检查。
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赵某某意识清晰,仪表尚整,在干警搀扶下进入鉴定室,全身颤抖,闭目哭闹,接触被动欠合作,问话时数问一答或不答,即使回答也多为“不知道”,言语凌乱,紧张恐惧,断断续续表述“头痛……睡不着……下大雨……害怕……”,问其3+2及5-2等于多少时给予近似回答,情感不稳,行为紊乱,问其在鉴定室里有没有她害怕的人时,被鉴定人短时停止哭泣,手指忽上忽下的乱指,自知力无,体检未发现明显阳性体征。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被鉴定人赵某某,女,33岁,已婚,初中文化,安徽省某县某镇人。其娘家及婆家村委会、同村邻居均证明赵某某既往有精神失常史。2016年11月初被鉴定人赵某某因购买假冒鞭炮被关押至蚌埠市某看守所后突然起病,表现情绪不稳,言行紊乱。鉴定检查:意识清晰,仪表尚整,在干警搀扶下进入鉴定室,全身颤抖,闭目哭闹,接触被动欠合作,问话时数问一答或不答,即使回答也多为“不知道”,言语凌乱,紧张恐惧,对简单计算题不予回答或给予近似回答,情感不稳,行为紊乱,自知力无。被鉴定人既往有类似发作史,遭遇明显精神刺激(被收入看守所)后急性起病,症状多样(包含言行紊乱,情感不稳,冲动,自伤,伤人,近似回答),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符合“癔症”的诊断。
(二)受审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赵某某目前处于癔症的急性发作期,言行紊乱明显,与周围环境无法正常接触,故评定为无受审能力,建议进行医学干预。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赵某某患“癔症”,目前无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