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肾功能损害当事人医疗损害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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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2479720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女,51岁,因“被人打伤右眼眶及胸部”于某年5月6日到某医院就诊,该院给予消肿、化痰等对症治疗,同年5月26日肾内科会诊,考虑“慢性肾损害可能性大”,调整治疗方案,年6月3日出院。出院后至他院就诊治疗,期间行肾活检病理检查及肾功能复查。他院ECT诊断意见:双肾大小、形态及血流灌注大致正常;双肾功能中度受损。
【鉴定过程】
2016年10月,在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会议室召开医患双方医疗纠纷听证会,双方陈述了各自观点、委托方提交了双方陈述意见书。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活体检验。王某,男性,神志清,精神正常,陈述及回答切题,胸前、腹部、背部及腹股沟区散在斑血疹,色淡,全身无浮肿。
【分析说明】
(一)诊疗过程
患方某年5月6日被人打伤右眼眶及左胸部致疼痛3小时入住医方,医方诊断为胸部损伤 左侧第七肋骨折、右眼眶软组织挫伤、右眼球挫伤、右眼睑挫裂伤并结膜下出血等,诊疗计划为化痰、消肿及其他对症治疗,入院当日给予七叶皂苷15mg、溴己新8mg静脉用药,同时完善相关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学科会诊,上述诊疗过程并无明显过错。5月21日的病程记录(入院16天)记载患方尿常规检查异常,而患方自述无肾病史等病史,5月25日肾功能检查:双肾功能中度受损,5月26日经会诊及检查考虑慢性肾损害可能性大,5月27日停长期静脉使用的七叶皂苷;当日使用保肾药物,6月3日(住院28天)患方胸部情况稳定可出院修养,建议患方就肾功能不全去上级医院诊治等出院。
6月15日(自医方出院后12天)患方以发现肾功能损害1月余入住潍坊市中医院,该院ECT检查双肾功能重度受损、肾穿活检诊断为:急性肾损害;药物性肾损害;IgA肾病及补充诊断湿疹。
2016年10月25日本案听证会:患方在青岛市立医院就诊检查:尿蛋白2+,血肌酐124(正常值57-97umol/L)。
2016年11月16日他院ECT检查双肾GFR值降低51.67(左肾26.39、右肾25.28),双肾功能中度受损。
(二)关于七叶皂苷钠
本案中医方使用七叶皂苷长达21天,该药具有抗炎、抗渗出、消水肿及抗氧自由基的作用,适用于脑水肿、创伤或手术所致肿胀,也可用于静脉回流障碍,一日总量不得超过20mg,疗程7-10天。药物过量时,肾脏会受到不同程度损伤,本药严禁于肾损伤、肾衰竭、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与能损害肾功能的药物联合使用时应谨慎,本药注意事项说明用药前后检查肾功能。
(三)关于肾功能评价指标
肾小球的滤过功能是肾脏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其主要通过肾小球滤过率(GFR)来衡量,是评价肾功能的最好指标,GFR是应用放射性核素检测,是一种准确反映肾小球滤过功能的方法,可作为测定GFR的金标准。
(四)医方的过错与过错参与度
本案中患方因被打伤致左侧第七肋骨折、右眼眶挫裂伤等入住医方,医方的给出的诊疗计划是化痰、消肿及对症治疗,符合普通外伤的治疗原则。但在用药及入院的系列观察治疗中存在明显过错,首先对患方的普通肋骨骨折及眼眶软组织挫伤使用七叶皂苷钠达21天,该药说明书为7-10天疗程,但医方却使用长达21天,无该药长期使用的依据,使用该药前后未检查肾功能,患方在用药次日尿常规检查出现尿蛋白1+ 隐血1+,未给予重视并查明尿液检查异常的原因,继续使用该药。医方在其5月25日(使用该药20天后)ECT检查中已明确肾功能中度损害,仍用药至5月27日上午停药。该药的说明书及用药禁忌等明确说明该药对肾功能损害、肾损伤者禁用,说明该药可能对肾脏有潜在性损伤,使用该药应十分谨慎,及时检查肾功能,发现异常及时停药。目前尚不知晓患方本次就医前是否有肾脏病变,在其就诊潍坊中医院的肾穿活检已证实其急性肾损伤、药物性肾损害、IgA肾病,对于潍坊中医院的IgA肾病诊断,因该病病因至今未明,如果患方IgA肾病系本次入院前就存在,则医方不正确长期使用七叶皂苷钠加重其IgA肾病。
综上所述,医方治疗患方的第七肋骨骨折、眼眶软组织损伤存在用药不当,且用药过程未认真查明其使用该药过程中尿液异常的原因,在存在肾功中度损害的证据下未立即停药,致使药物性损伤继续。基于上述理由,医方对患方的诊治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因素与患方的肾功能损害及扩大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应承担该过错的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
医方对患方的诊治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因素与患方的肾功能损害及扩大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该过错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