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追偿权纠纷案当事人指印痕迹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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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2479664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孟某某声称:“未在《保证反担保合同》中签名捺印”。法院为查明事实,要求进行指印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参照标准
本次鉴定过程以及检验、检查和鉴定方法按照《指印鉴定规范》(SJB-D1VIII-2003)和《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2001-2015)标准进行。
(二)初步检验
1.检材1.1指印系纸质红色印泥平面捺印的指印,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和体视显微镜放大检验发现:检材1.1指印遗留面积大2.4x1.3cm,系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遗留,出现上部中心花纹,未出现下方及两侧花纹,无法判定纹型。整个指印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检材1.2指印遗留面积大2.7x1.6cm,系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遗留,出现上部中心花纹,未出现下方及两侧花纹,无法判定纹型。整个指印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检材1.3指印遗留面积大2.4x1.6cm,系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遗留,出现上部中心花纹,未出现下方及两侧花纹,无法判定纹型。整个指印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检材1.4指印遗留面积大2.1x1.4cm,系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遗留,出现上部中心花纹,未出现下方及两侧花纹,无法判定纹型。整个指印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检材1.5指印遗留面积大1.6x1.3cm,系中心花纹上方部位遗留,未出现中心花纹和下方两侧花纹,无法判定纹型。整个指印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检材1.6指印遗留面积大1.1x1.8cm,系中心花纹上方部位遗留,未出现中心花纹和下方两侧花纹,无法判定纹型。整个指印分离为两块,整复后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2.样本指印:系纸质黑色手印专用油墨三面滚印的“孟兆炜”十指指印,纹型轮廓完整、纹线流畅、连贯、清晰,细节特征明显稳定、独特可靠,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三)分别检验
1.经对检材指印进一步检验发现:在检材1.1指印上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14个;在检材1.2指印上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14个;在检材1.3指印上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20个;在检材1.4指印上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20个;在检材1.5指印上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19个;在检材1.6指印上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14个。上述检材指印均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2.经对样本进一步检验发现:右手拇指系一向左上方倾斜的斗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31个;右手食指系一开口向右的箕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29个;右手中指系开口向右的箕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30个;右手环指系向左上方倾斜的斗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30个;右手小指系一向左上方倾斜的斗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13个。左手拇指指印系一开口向左的箕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30个;左手食指指印系一开口向左的箕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25个;左手中指指印系一开口向左的箕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27个;左手环指指印系一向左旋转的双箕斗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25个;左手小指指印系开口向左的箕型纹,在中心花纹上部及上方部位找到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细节特征17个。上述样本指印均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四)比对检验
将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制成同倍大照片分别进行比对检验时发现: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两者间中心花纹的结构形态和纹线弧度、流向均不一致,差异明显;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两者间相同高度范围内分布的纹线数量均不一致,差异明显;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两者间相同部位内分布细节特征的数量、位置、形状、间隔线数及相互间关系均不一致,差异明显。
综合上述比对检验情况,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两者间已构成不能同一认定的否定条件。
【分析说明】
根据鉴定过程,结合委托要求,分析说明如下:
1.检材1.1、1.2、1.3、1.4四枚指印中心花纹上部纹线清晰可见,结构形态特定,由此向上分布的细节特征明显稳定、独特可靠,与样本指印相比较,两者间的中心花纹上部结构形态和在相同高度分布的纹线数量均不一致,差异明显;相同部位分布细节特征的数量、位置、形状、间隔线数及相互间关系均不相符合,存在明显的差异,说明不是孟某某十指捺印形成。
2.检材1.5指印虽然遗留面积较小,无中心花纹出现,但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分布着足够数量的细节特征,且明显稳定、独特可靠,与样本指印相比较,两者在相同高度分布的纹线数量和流向弧度均不一致,差异明显;相同部位分布的细节特征的数量、位置、形状、间隔线数及相互间关系均不相符合,存在明显差异,说明不是孟某某十指捺印形成。
3.检材1.6指印虽然遗留面积较小,又在书证两页中缝分离为两块,但将其整复后纹线流畅、连贯、清晰,分布着足够数量的细节特征,且明显稳定、独特可靠,与样本指印相比较,两者在相同高度分布的纹线数量和流向弧度均不一致,差异明显;相同部位分布细节特征的数量、位置、形状、间隔线数及相互间关系均不相符合,存在明显差异,说明不是孟某某十指捺印形成。
4.上述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两者间存在的明显差异不受捺印印泥和油墨浓淡、捺印方式和压力大小及指印承载体等因素影响,存在的明显差异是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自身纹线的结构成差异形成的,也是指印纹线细节特征的独特唯一性所决定的。
5.上述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比对检验中发现和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细节特征均属于明显稳定、独特可靠的高质量特征,因此也构成了本次指印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
【鉴定意见】
胶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检材(JC):签约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孟某某”签名字迹处的检材1.1、1.2、1.3、1.4、1.5、1.6(JC1.1、1.2、1.3、1.4、1.5、1.6)共计6枚指印,均不是孟某某十指所留。
图1:检材指印与样本左手指
图2:检材指印与样本右手指印特征检验比对照片 印特征检验比对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