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对文件同一性的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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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2479417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7日,宁夏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票据计划”进行接收拆封时,因拆封时工作疏忽,将包装内的承兑汇票粘单撕裂并丢失,造成兴业银行某支行拒收。
2016年12月27日,青岛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宁夏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宁夏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银行承兑汇票》、《粘单》进行鉴定。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受某法院委托对文件的同一性进行文书鉴定。
【鉴定过程】
1、编号: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一份;
2、被背书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粘单》原件一页。
(按照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对本案进行检验)
经勘验,检材1编号: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一份,其背面为被背书人:某工贸有限公司、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右侧有粘贴的《粘单》三张,按排序分别为:(1)《粘单》被背书人某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2)《粘单》被背书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3)《粘单》被背书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3)《粘单》的右页边留有粘贴的约宽8mm长91mm纸条,纸条右侧有撕裂痕迹,骑缝处盖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汇票专用章”红色的圆形印文一枚,该印文清晰,印文边框及印面文字有少量缺失;下方盖有“李某某印”名章印文一枚,印文清晰;检材1具备鉴定条件。
检材2《粘单》原件一张,该纸张约长171mm宽91mm,其左侧有撕裂痕迹,其上被背书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下方左侧盖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汇票专用章”红色的圆形印文一枚,“李某某印”名章印文一枚,右侧盖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结算专业章”红色的圆形印文一枚,“赵某某印”名章印文一枚,印文均清晰;检材2具备鉴定条件。
【分析说明】
经显微镜、图文制作系统下对检材1《银行承兑汇票》的(3)《粘单》右侧的撕裂纸条与检材2《粘单》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发现二者纸张的尺寸规格、色泽、纤维密度与分布、油墨附着与分布形态等特征相一致;经对印文比对检验,发现其二者的“李登芳印”名章印文的大小规格、印面文字等概貌特征与细节特征相一致,反映出同一枚印章印文的特征;二者的“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汇票专用章”印章印文(除少量缺失部分外)的大小规格、印面文字等概貌特征与细节特征相一致,经进一步重合检验,其印文缺失部分显现清晰,反映出同一枚印章印文的特征。
【鉴定意见】
经检验综合分析认为:检材1《银行承兑汇票》的(3)《粘单》右侧的撕裂纸条与检材2《粘单》二者应为同一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