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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亲子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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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YW152478970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甲为其子李某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于2018年3月12日要求本中心对李某甲、董某与李某乙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105001——201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进行。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分别对李某甲及其子李某乙的血样进行采集,李某甲的血样编号1803××-×F,董某的血样编号1803××-×M,李某乙的血样编号为1803××-×C,将3个血样使用Microreader21ID试剂盒直扩后,得到扩增产物,扩增产物应用ABI-3130型DNA序列分析仪电泳分离和激光扫描分析,进行上述检材的基因分型,并计算亲权指数。(部分数据已做保密处理)

【分析说明】

D19S433等20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董某均能提供李某乙的等位基因,经计算,母子二联体的累积亲权指数为394679.733291671(注:大于10000)。除FGA基因座外,李某甲均能提供李某乙必需的等位基因,在FGA基因座上,李某甲的基因型为“21,23”,董某的基因型为“22,26”,李某乙的基因型为“19,26”,李某甲不能提供李某乙必需的等位基因“19”,不符合遗传规律。按照SFZ JD0105001——201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中不符合遗传规律情形时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FGA基因座的亲权指数为0.001091703056769。综上20个STR基因座的累积亲权指数(三联体)为1530470.68918844(注:大于10000)。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李某甲为李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董某为李某乙的生物学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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