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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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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YW152473180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甄某,女,32岁,在XX县无业人员。2018年02月14日在XX县XX镇自己家中将女儿齐某某砍伤。为明确被鉴定人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XXX县公安局提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相关材料】

(一)被鉴定人既往情况  据被鉴定人丈夫及其自述:家中父亲母亲健在,家中排行老三,大姐患有精神病曾住院(具体不详),余一姐一弟体健;中专文化;已婚,育有两女;无业,在家中带孩子;否认烟酒史;患有精神病史多年,否认颅脑损伤、手术及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史。

(二)书证材料

1.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一份。

2.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甄某故意伤害案情况说明”中记载:“2018年2月14日,我队接XX派出所转警称:2018年2月14日17时许,XX镇精神病患者甄某因精神病发作,在家中将自己4岁的小女儿齐某某颈部砍伤致使气管贯通伤,患者及时送往当地XX医院救治后转院至XXXX市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经对犯罪嫌疑人甄某询问,本次因其产生幻觉后用菜刀割其女儿颈部,致使气管贯通伤,现本案在办理当中。”

3.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被鉴定人甄某2018年2月15日1时24分的讯问笔录中记载:略(在此次讯问笔录中,被鉴定人思维散漫,时而问东答西,并自言自语,内容凌乱。)

4.据委托机关提供的XXX医院医生顾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

5.据委托机关提供的邻居李某某2018年2月15日询问笔录中记载:“……见了面也只是打个招呼……很少见她外出逛街、散步……没发现这家女人和谁交往,我就知道她没事就在家呆着。……我感觉她对两个女儿挺好的,带的挺娇的。”

6.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近亲属齐某某2018年2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患的是精神病,间歇性精神病,时好时坏,平时都是靠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治疗和控制。7年前,她的精神病不是这么严重。……今年7月份的时候打棉花头的时候,在XX镇看到过她一次,那次我看到她脸色很难看,也不和别人说话,就一个人在路上走。……甄某平生活中对她那两个女儿挺好的……。”

7.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当地居民钱某某2018年2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我知道甄某自得病到现在前后一共犯病三次了,第一次就是她大女儿出生一个月之后,第二次是两三年前的夏天,第三次就是今天这次……”

8.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被鉴定人近亲属陈某某2018年2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甄某有间歇性精神病,亲友们都知道。我之前听我堂哥(被鉴定人丈夫)说她犯病的时候大脑不正常,会答非所问……。”

9.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被鉴定人丈夫齐某2018年3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她有间歇性精神病,医生具体说就是抑郁和轻微的精神分裂症。我第一次发现妻子患有精神病是在7年前,我们大女儿刚过完满月,突然精神病发作了,在XXXXX医院(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我妻子每次精神病发作情绪不稳定,乱吼乱叫,乱打乱闹,情绪处于失控状态,谁的话都不听,自言自语,晚上睡不着觉,而且还不吃饭。我妻子在正常的时候也给我说过她犯病的时候的精神状态,她说她会产生幻觉,她发病的时候总会给我说她身边站的有陌生人,她还用手乱指,说一些胡话。”

10.据委托机关提供的XXXXX医院(精神专科医院)2011年2月12日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复印件,出院诊断为:心境障碍—双相。

11.据委托机关提供的XXX医院(另一家精神专科医院)2018年2月15日住院病历(病案号90555)复印件,主诉:疑心重、凭空耳闻人语……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差,存有命令性幻听、被害妄想、情感不协调、无自知力。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三)调查材料 据被鉴定人丈夫齐某2018年3月10日反映情况:被鉴定人生完第一个女儿的时候就精神异常了,表现晚上睡不着觉,不吃饭,耳边老听到这个声音、那个声音,说常看到人,自言自语,在XXXX医院住院,诊断抑郁症和轻微的精神分裂症。近几年,一旦被鉴定人晚上睡不好觉,我就给她吃抗精神病的药物。这次出事是大年二十九出的事,之前一个星期,被鉴定人晚上睡不好,在家中走来走去、烦躁,我已经给她吃药了,前面两天每晚一片奥氮平,后面第四、第五天每晚两片奥氮平,她表现没有精神,不想出门,时有自语。平素夫妻关系融洽,被鉴定人没有出去工作,就是在家做家务、照顾孩子。

【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一)精神检查:2018年3月10日(距案发时间近1月)精神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尚整,年貌相符,交谈接触被动,对检查被动合作,未见明显回避眼神对视等表现。

交谈中被鉴定人注意力欠集中,但对答基本切题,表情显呆板,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欠协调。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及表达尚可,能清楚讲述自己的家庭情况及工作、生活经历,称“甄某,今年32岁,1986年出生,结婚后有两个丫头,老大七岁,老二四岁,老家河南郑州,2010年来新疆,家住xxx村平房。”谈及工作,称:“没有工作,做家务,带带孩子,送孩子上学。”谈及个人性格爱好,称:“以前我的性格很活泼,爱讲笑话,逗别人开心,自己有不开心的事情也不轻易告诉人。除了做家务,没有特殊爱好。”其整个交谈中情感反应欠协调,未见持续病理性优势情感体验,也未发现明显易激惹表现,流露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称“刚生完大丫头的时候,睡不着觉,照顾孩子多,照顾自己少,走路像跳舞,大声唱歌,后来见到家人不理睬,躺在床上尿一床,生活都不能自理。……

对于案发经过,基本大致能回忆,称:“过年前一天,2月15号吧,说不清楚了,自己半清醒半迷糊,自己的事情都不去做了,光想着伤害四岁孩子的事情,自己眼里没有别人了,包括家人也不信任了,什么事情都自己扛着”,承认“她没有惹我,她坐着看电视呢,也不是生气,总感觉有人在督促我杀了她,感觉我是国家机密工作人员”。问其是否违法,回答:“当时觉得这样做是对的,坚信这一点。”又称:“后一天才知道犯法、违法了。”最后痛苦的对鉴定人表示“以后我不能照顾她们(两个女儿)了,害怕哪天再发生这样的事,以防再次发生这样的事。”被鉴定人案发后经精神科住院治疗后,至目前病情稍有好转,表示“耳边那些人说话的声音少了”,也表现出对自己病情的担忧。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晰,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自如,神经系统未及阳性体征。

(三)医学辅助检查及心理评估:

1.脑电地形图提示未见明显异常。

2.抑郁自评量表提示有轻度抑郁症状。

3.焦虑自评量表提示有轻度焦虑症状。

4.90项症状清单:总分308分,提示有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

5.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3分(≤15分,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十版)》。

据书证材料及被鉴定人本人反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病史七年,曾被诊断为“心境障碍—双相”,经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近多年来间断服药,病情时有波动,主要表现情绪失控,自言自语,耳朵听到声音,晚上睡不着觉。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好,对检查合作,其注意能集中,对答基本切题,言语理解和表达尚可,无记忆及智能障碍,存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命令性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其情感反应不协调,未及持续病理性优势情感体验,无自知力。根据以上情况,按照《国际疾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十版)》被鉴定人应符合“精神分裂症”之诊断。

(二)法律能力(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1.据书证材料及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于2018年02月14日在自家中用菜刀伤害自己亲生女儿,通过讯问笔录及鉴定检查均反映被鉴定人案发当时是因为反复凭空听到有人以命令的口吻要求被鉴定人去杀害自己的女儿,原因是四岁的女儿会“泄露国家的秘密”等,以上可知,伤害女儿之动机系病理动机,可排除现实动机。

2.被鉴定人对整个案发过程可回忆,对作案行为供认不讳,承认用家中菜刀伤害了四岁的女儿,但在案发当时坚信该行为是完全正确的。详细分析本案,被鉴定人在自家中伤害四岁亲生女儿,该行为有悖常理,其作案动机系精神病理动机,作案对象为自己的亲生女儿,作案前可疑有诱因(女儿翻弄被鉴定人的包包),作案无隐蔽性,缺乏自我保护,无预谋、无准备,对作案的性质及后果系病理性认知等,综上分析,被鉴定人案发当时处于明显的精神异常状态,由于精神病性症状(幻听、妄想、荒诞的思维内容)的影响,致使其病态的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密工作人员,四岁的女儿“知道了不该知道的秘密”,并在命令性幻听的影响下做出伤害女儿的行为,由此可知,被鉴定人在案发当时已完全丧失对周围环境及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结果也与上述分析相一致。

综上,被鉴定人甄某2018年2月14日案发当时,因精神病因素影响,对实施故意伤害女儿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本案被鉴定人甄某符合“精神分裂症”之诊断。

2.法律能力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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