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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眼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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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52464101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日,费某(男,32岁)在驾车途中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伞打伤左眼。费某伤后诉称存在左眼视觉功能障碍,并多次就诊。现为明确费某的损伤程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费某的视觉功能障碍及其损伤程度鉴定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10月18日门诊病历

2016年4月2日:伞打伤左眼半小时。PE:左上睑眉弓少许破溃,结膜充血,角膜明,KP(++),前房可见血性渗出,直径3mm,晶体尚明,眼底窥不清。眼压Tn。OS:FC/30cm(戴镜)IMP:左眼外伤、左前房积血。

2016年4月4日:左眼外伤后视物不清畏光2天。有“-10.00近视”。PE:左眼睑多处挫裂伤,结膜混合充血,角膜后红色KP,房水闪辉(-),瞳孔欠圆,直径4mm,对光反射迟钝,晶状体在位,眼底检查不合作。2016年4月3日苏大附一院OCT示:左眼黄斑裂孔。IMP:左眼钝挫伤、左眼睑挫裂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黄斑裂孔、左眼瞳孔外伤性散大、高度近视。

2016年4月5日:三天前左眼被打。查:OS角膜(-),前房深,虹膜震颤?瞳孔变形开大强直,玻璃体混浊,眼底视盘色可边齐,全网膜水肿,黄斑水肿。矫正视力:右1.0,左0.02。B超:玻璃体混浊。OCT:左眼黄斑裂孔。UBM:睫状体脱离。VEP:左眼P100潜伏期延长,N75-P100振幅降低。诊断证明书: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黄斑裂孔、左眼视神经挫伤。

2016年4月7日:OCT:右眼正常,左眼黄斑全层孔,49微米。诊断:视网膜震荡伤?外伤黄斑孔。

2016年4月18日:检查:视网膜左眼上黄斑血管弓有网膜下出血,左眼前房略深于右侧,左眼颞侧房角宽色素多,余象限入口角宽,右眼入口角宽。诊断:左眼挫伤、后角压迫(房角后退)、网膜震荡伤、脉络膜脱离。

2016年10月18日:左眼外伤后半年复查。PE:左眼瞳孔直径6mm,瞳孔有小凹,晶体透明,前房清,眼底网膜平,视盘色正界清,中心凹反光清。OCT:黄斑水肿。IMP:左眼视N挫伤、黄斑水肿。VOD:0.8,VOS HM。小瞳孔验光:OD -10.00DS→1.0;OS:-11.00DS→FC/10cm。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自述:左眼定睛注视时看不清,眼前正中有三处黑影遮挡,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双眼1000度近视,伤前矫正视力均可达1.0以上。

查体:左眼眉弓处有一1.0cm瘢痕,左眼角膜透明,瞳孔散大变形,呈椭圆形,直径4mm,对光反射迟钝,屈光介质清,眼底网膜平,视盘色正界清,黄斑中心凹反光隐见。双眼视力(戴镜):左眼:眼前20cm/数指,右眼1.0。余无异常。

视觉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双眼PVEP:双眼2°、1°、30′、15′、7.5′视角均诱发N、P波出现,右眼各波潜伏期及波幅在正常范围,左眼较右眼潜伏期延长,波幅明显下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费某于2016年4月2日受伤,外伤史明确。此次原发性损伤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黄斑裂孔、视神经挫伤、前房积血、睫状体脱离、左眼瞳孔外伤性散大、房角后退、玻璃体积血、网膜震荡伤、脉络膜脱离、左眼睑挫裂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本次鉴定时检查见费某左眼眉弓处有一1.0cm裂伤,左眼角膜透明,瞳孔散大变形,呈椭圆形,直径4mm,对光反射迟钝,屈光介质清,眼底网膜平,视盘色正界清,黄斑中心凹反光隐见。双眼主观视力(戴镜):左眼:眼前20cm/数指,右眼1.0。视觉诱发电位客观检查结果提示双眼PVEP:双眼2°、1°、30′、15′、7.5′视角均诱发N、P波出现,右眼各波潜伏期及波幅在正常范围,左眼较右眼潜伏期延长,波幅明显下降。

文献资料显示,大多数能够引出PVEP波形的受检眼的远视力均大于或等于0.1;能诱发出完整PVEP波形的受检眼,其视力水平应该在0.1以上。通常视力为0.1时,视角为19′方格的PVEP反应消失;当视力降低时,则需要较大的格方能获得相同的诱发电位。由于视觉诱发电位并非视力检查的绝对指标,故鉴定时需结合患者既往视力复诊情况、眼底所见以及眼底OCT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在主观视力和客观检查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客观检查结果为准。故综合本例既往病历记载、眼底表现以及视觉诱发电位客观检查结果,故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认为费某的左眼客观视力为中度视力损害范围(视力0.1~0.3),尚未达盲目水平。

根据现有材料,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4 a)条、第5.2.5 e)条、第5.4.4 f)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费某此次外伤致左眼房角后退、睫状体脱离、玻璃体积血、外伤性黄斑裂孔、脉络膜脱离、左眼视力下降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致左眼睑挫裂伤属人体轻微伤范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费某此次外伤致左眼房角后退、睫状体脱离、玻璃体积血、外伤性黄斑裂孔、脉络膜脱离、左眼视力下降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致左眼睑挫裂伤属人体轻微伤范畴。

附件1.2016年4月7日眼底OCT示:左眼黄斑裂孔

附件2. UBM:左眼睫状体脱离,房角后退

附件3. B超:左眼玻璃体积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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