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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肋骨骨折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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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52462884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6日,邢某某(女,48岁)车祸致胸部外伤,住院治疗,及多次门诊复查胸部CT。2016年3月15日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左侧10、11、12骨折,右侧第11骨折,十级伤残。相关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为正确处理此案,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对邢某某因本次外伤所致的伤残程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标准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9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邢某某,女,48岁,因“车祸致胸部外伤后疼痛3小时”入院,入院查体:胸部挤压痛阳性,左侧胸背部压痛。

治疗经过:予抗炎、化痰、促进骨折愈合等治疗,症状缓解后,于2016年12月29日出院。住院过程中无再次胸部外伤记录。

2016年11月26日、2016年12月29日CT报告均为:左侧10、11、12肋骨骨折

出院诊断:左侧10、11、12肋骨骨折。

2.2017年01月12日、03月15日、08月28日门诊病历:

1)、2017年01月12日CT报告:左侧10、11、12肋骨骨折。

2)、2017年03月15日CT报告:左侧10、11、12肋、右侧第11肋陈旧性骨折。

3)、2017年08月28日CT报告: 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骨折线模糊。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胸廓对称,无畸形。胸部挤压试验阴性。双肺呼吸音清,无干湿啰音。

(三)、阅片所见

1.2016年11月26日(伤后当日)肋骨CPR示: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

2.2016年12月29日(伤后1月余)肋骨VR示:左侧10、11、12肋骨皮质不连续,局部可见骨痂影;右侧第11前肋骨折,有骨痂生长。

3.2017年01月12日(伤后1.5月余)肋骨VR示: 左侧10、11、12肋骨骨折,局部骨痂形成;右侧第10前肋斜形骨折线,有骨痂生长。

4.2017年03月15日(伤后3.5月余)肋骨VR示: 左侧10、11、12肋骨骨折,骨痂形成;右侧第11肋骨折,骨折线模糊。

5.2017年08月28日(伤后9月)肋骨VR示: 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骨折线平行且相邻。均有骨痂生长,其骨痂形态符合同一时期骨折愈合过程中影像学特征。

6.2017年08月28日(伤后9月)胸部CT轴位骨窗片示:右侧第10、11肋骨局部扭曲,密度增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该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般来说,部分无明显移位的肋骨骨折在损伤后早期内有时不易被影像学检查显示,而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骨痂生长、骨折愈合、塑形等过程后因局部骨质膨大,或因活动造成骨折断端移位,使得原本难以辨认的骨折可被识别。本例中,即出现上述情况:伤后当日肋骨CPR示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此后4次CT检查又观察到右侧第10肋和/或第11肋骨骨折。

CT扫描有助于肋骨骨折的准确诊断,但其三维重建VR图仍然只是静态截图,呈节段性显示。在观察到某个肋骨骨折足够明确的识别点(如骨折线、骨痂生长),即可认定这根肋骨骨折,但不排除另外肋骨骨折的可能。本例中伤后1月余、3.5月余肋骨VR显示了右侧第11肋骨骨折,伤后1.5月余肋骨VR显示了第10肋骨骨折,而伤后9月肋骨VR则观察到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线,正是这个原因。

肋骨骨折的数量、尤其无移位的肋骨骨折,并不影响临床治疗质的不同。因此,肋骨骨折的影像学报告也“仅供临床医师参考”。本例中,伤后1月余、1.5月余肋骨VR片分别显示了右侧第11肋,第10肋骨骨折,影像学并未报告。

2016年12月29日肋骨VR已显示了右侧第11肋骨骨折,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显示为此时为被鉴定人出院前,而住院期间并无另外胸部受伤记载。系列影像学显示: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部位相邻,骨折线平行,骨折愈合过程中显现的骨痂形态与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符合同一时期骨折愈合过程中的影像学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均为该次外伤所致。

综上所述,根据病史及序列影像学资料,被鉴定人2016年11月26日外伤致左侧第10、11、12肋骨,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邢某某于2016年11月2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第10、11、12肋骨,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共5根肋骨骨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标准中第4.10.5 b)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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