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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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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SJYW15246239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6日,被鉴定人杨某某在家被杨某殴打并持啤酒瓶玻璃割伤双手腕。伤后被鉴定人杨某某在当地医院简单包扎后被家属送往定西某附属医院及兰州市某外科医院就诊,行手术治疗。术后患者自述双手及双腕关节功能受限。2017年8月31日,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在诉讼审判阶段,被告杨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为明确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17年4月26日11时至15时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于入院前4小时,被他人用啤酒瓶玻璃割伤双手腕,致双手腕疼痛、出血较多,当时患者意识不清,入院查体:T:36.0℃,P:110次/分,R:24次/分,BP:90/62mmHg,患者神情、精神差、面色苍白、寒战,四肢冰凉。于右手腕桡侧有一侧长约5cm的斜形伤口,肌腱、肌肉断裂外露,伤口内可见喷射状出血。左手腕桡侧有一约1cm斜形伤口,出血活跃;各伤口皮缘不齐,污染严重。余未见明显异常。血常规提示:HGB:82g/L,HTC:25.4,考虑失血性贫血。

治疗经过:入院后积极抗休克治疗,急查血常规、血型、给予配血。静脉滴注乳酸钠林格液1500ml,胶体液1000ml补液双氯芬酸钠75毫克肌注,心电监护、持续低流量吸氧及留置导尿管等保暖对症治疗,经过30分钟后休克有所好转,鉴于本院医疗条件所限,向家属交代病情,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离院时患者面色苍白,神清,精神差,P:110次/分,R:24次/分,BP:108/70mmHg,尿量900mL.继续给予静脉补液治疗。

出院诊断:1.双手腕割伤,2.失血性贫血

2. 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12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于入院前9小时在家被他人用玻璃割伤双腕,当即感疼痛剧烈,出血活跃,活动障碍,被家属送往定西某附属医院就诊,给予加压包扎止血,出血量减少,患者意识不清,血压80/50mmHg,急查凝血,血常规、交叉配血等化验。由于交叉配血发生凝集反应,故紧急转送兰州,转运途中,给予抗休克治疗,代血浆、复方氯化钠等药物补液量约5000ml(具体用药和剂量不详)。送我院就诊。专科检查:双手诸指体屈曲,右手腕垂腕畸形,经腕横纹桡侧、背侧可见一长约5cm大小之皮肤裂伤,深及骨质,创缘欠整齐,创内可见关节囊破损,肌腱、神经、血管断端外露,污染中毒,活动性出血,末梢颜色苍白,温度冰凉,张力正常,毛细血管反应迟缓,伸腕、伸拇功能障碍,感觉减退;左腕横纹桡动脉处,可见一长约1.5cm大小之斜形皮肤裂伤,创缘尚整齐,创内污染中度,可见搏动性出血,末梢颜色苍白,温度冰凉,张力尚正常,毛细血管反应迟缓。余指体未见明显异常。

治疗经过:2017年4月26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双腕清创扩创、神经、血管、肌腱探查修复术”,手术顺利,石膏托外固定,具体见手术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术后安返病房,术后给予抗休克、补充血容量、抗炎、伤口换药等对症治疗。

出院情况:现患者病情平稳,各项生命体征平稳,一般状况良好,双腕末梢颜色正常,伤口干燥无渗血,周围无红肿,伤口缝线已拆除,伤口Ⅲ/甲愈合,现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经过上级医师同意后,交代出院注意事项及并发症后,给予办理出院手续。

3. 此后患者辗转多家医院行肌腱松解术及康复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对被鉴定人某某进行检查。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杨某某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精神可,问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右手大拇指不能活动、无感觉,右腕关节僵硬。右侧腕关节自大鱼际根部向手腕背部见一环腕关节长约7cm的瘢痕,腕背部正中见一长约3cm手术瘢痕,最宽0.4cm,掌腕关节第一掌骨跟部上方见一长约2cm手术瘢痕,腕关节尺侧上方8cm处可见一长约0.5cm手术瘢痕,腕关节内测正中见长约1cm手术瘢痕。左腕关节内侧上方4cm处见长约3cm手术瘢痕,最宽约0.4cm。与左手背对比,右手背皮温低,右手背拇、食指、中指背侧感觉减退。左手拇指掌指关节屈曲65度,伸40度,拇指第一指间关节屈曲90度。第二指掌指关节屈曲80度,近指间关节45度,右手拇指屈曲30度,右手拇指屈曲固定在15度位置,伸不能。右拇指远端指间关节固定于伸0度,无法屈曲。示指掌指关节75度,近指间关节90度屈曲,远指间关节35度。左腕关节:桡偏30度,尺偏45度,背伸75度,掌屈80度;右腕关节:桡偏20度,尺偏5度,背伸42度,掌屈0度。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依据法医临床检查结果,以左侧腕关节为健侧计算右腕关节活动度丧失为66.5%。

2.右手拇指屈曲固定在15度位置,伸不能。右拇指远端指间关节固定于伸0度,无法屈曲,经计算关节活动度丧失达到:100%。由于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右手示指掌指关节75度,近指间关节90度屈曲,远指间关节35度。右示指掌指关节和远指间关节活动度丧失达到3%和30.5%,由于食指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经计算食指损伤造成的手功能丧失为0.4%。因此,右手功能丧失为36.4%。

3.据定西某附属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1****)记载,患者入院查体:T:36.0℃,P:110次/分,R:24次/分,BP:90/62mmHg,患者神情、精神差、面色苍白、寒战,四肢冰凉。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附录B8.7休克分度的标准,符合中度休克。

4.计算被鉴定体表瘢痕总长度为16.5cm。

综上所述认为:

1.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2.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之规定,右手功能丧失评为重伤二级。

2.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2.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右腕关节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3.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2.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之规定,被鉴定人损伤当时休克评定为重伤二级。

4.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之规定,被鉴定人体表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2. a)条、5.9.2.a)条、5.12.2.d)条、5.11.3.b)条等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所受损伤最终评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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