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关于变造文件的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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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2453460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浙江省某法院移送资料记载:法院在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告方申请,要求对《结账单》和《担保书》上主文内容是否存在变造进行鉴定。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经规定程序选定,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次检验/鉴定方法:遵守和采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规定的操作要求进行鉴定。
(一)对检材的检验
初步检验所见,检材1《担保书》、检材2《结账单》均系A4规格印刷纸,纸张保存状况良好。
将检材1《担保书》、检材2《结账单》置于文检仪下检验,在高强度的长波紫外光、红外激发光等多种不同光源作用下,检材清晰地显现出原有的字迹。如检材1《担保书》在多种光源下标题“担保书”处下方呈现“证明”二字;正文第二行“业务往来中”处下方呈现“宁波市商业银行某某支行”字迹;正文第四行“其全额担保所欠贷款债务金额”处下方有“已下单给某某四季线业有限公司”等字迹;落款“担保人”、“2014年4月17日”处下方呈现“证明人”及 “2014年4月17日”等字迹。检材2《结账单》在多种光源下呈现四行五列的表格,表格内呈现手写字迹,落款日期“2014年9月30日”处下方呈现 “电话:0574-”、“某某四季线业有限公司” 等字迹。
【分析说明】
经文件检验仪检验,发现两份检材均存在消褪、变造的痕迹,在不同光源照射下,检材原本字迹可以清晰可见。检材1《担保书》在多种光源下标题“担保书”处下方呈现“证明”二字;正文第二行“业务往来中”处下方呈现“宁波市商业银行某某支行”字迹;正文第四行“其全额担保所欠贷款债务金额”处下方有“已下单给某某四季线业有限公司”等字迹;落款“担保人”、“2014年4月17日”处下方呈现“证明人”及 “2014年4月17日”等字迹。检材2《结账单》在多种光源下呈现四行五列的表格,表格内呈现手写字迹,落款日期“2014年9月30日”处下方呈现 “电话:0574-”、“某某四季线业有限公司” 等字迹。
【鉴定意见】
检材存在明显变造的情况,其上打印部分字迹系原有迹消褪后再打印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