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故意伤害案中精神分裂症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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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2453381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4日17时16分,被鉴定人陈某在位于某某街道小区楼下马路上,看到一辆红色的别克汽车停在路边的车位里,看着不舒服,就用脚踢车轮。车主上前质问时陈某将车主推倒在地,后又殴打车主的邻居,用折叠刀刺对方,致对方轻微伤。被鉴定人陈某曾于2001年、2003年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故委托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某鉴精神状态及有无受处罚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受理该鉴定委托后,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及相关精神科病史资料,并于2018年2月2日对被鉴定人母亲进行鉴定调查,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陈某系高中文化,现为某公司职员。2003年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予“氯氮平、维思通、氯硝安定”治疗症状好转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另据住院病历记载:患者3年前无明显诱因下开始缓慢起病……2年前在我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收住入院。出院后患者在一单位上班,工作尚能胜任。据门诊病历记载:2015年12月及后有多次门诊配药“氯氮平、氯硝西泮”。被鉴定人的母亲提供:被鉴定人陈某19岁时在某某精神康复医院住院,当时吃过氯氮平;2017年与一女子结婚,同年因感情不合离异。上述材料证明被鉴定人有明确的“精神分裂症”病史,症状缓解后能胜任工作。
2.本次精神检查:接触合作,对答交流尚顺利。意识清,定向准。称自己平时身体好,2000年开始吃精神病药氯氮平,2002年住某某精神康复医院。承认犯罪事实,能回忆叙述案情经过及一些细节。对于作案后果有一定认识,并有悔罪,对作案动机有符合现实解释,问:为什么这么冲动?答:“我没碰到那两个人之前,心里就已经有气了。”问:什么事气?答:“工作、生活上的压力,一会儿又没了。”问:为何选那辆车踢?答:“那个车跟我前任(妻子)的车颜色、型号都一样,我就踢了一脚。”问:为什么用刀戳那男的?答:“他与那女的在指指点点想要叫人打我,我就先下手为强。”接触中未发现有明显幻觉及各类妄想。注意力尚集中,被鉴定人对一般常识、计算能力尚可,理解、判断能力、抽象综合能力可,未发现智力障碍。表情尚自然,情感反应与环境及自身协调性无明显异常,无明显的情绪高涨,无焦虑抑郁情绪。意志活动无明显异常。目前行为异常不明显,自知力部分存在。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目前被鉴定人陈某符合“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虽有明确的“精神分裂症”病史,但症状缓解后能胜任工作。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其意识状态清醒,无精神病理症状影响,作案行为系现实工作生活因素的影响,被鉴定人明白伤人的意义及后果。故认为,在本案中被鉴定人在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尚完整。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符合“5.1.1.a...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认定被鉴定人陈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2.法定能力评定:对本案具有完全受处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