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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对椎体粉碎性骨折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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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W152447463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2017年8月2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某医院住院行手术治疗,目前临床治疗稳定,委托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2016年4月18日颁布)标准,对王某某的人身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据王某某2017年8月26日至2017年10月27日在某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

主诉:因“摔倒致腰及左下肢痛、活动感觉障碍6小时”入院。

专科检查:胸腰背轻度后凸畸形,上腰段叩痛明显,左下肢肌力Ⅲ级,左下肢肌张力减弱。

辅助检查:CT片提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腰1右侧横突、腰2双侧横突骨折,腰1、2棘突骨折。

王某某入院后于2017年8月31日行“腰2爆裂性骨折切开减压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予抗炎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腰1、2棘突及横突骨折。

(二)检验所见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于2018年3月19日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所用仪器设备:纤维卷尺(编号SYJD-014-a)、阅片灯(编号SYJD-018)、相机(编号SYJD-025)。

3.被鉴定人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头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腰背部可见纵行疤痕长17.0cm,腰背部L2棘突处未及明显肿胀、后突、压痛,腰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内固定在位)在位。四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病理征阴性,直腿抬高试验阴性,双下肢皮肤触痛觉正常,四肢活动无殊。

自诉:伤后腰背部感疼痛,不能弯腰,不能提重物,不能久站、久坐,目前大小便正常无殊。

(三)阅片所见:

某医院2017年8月27日的X线片(片号DR62568,一张)示:L2椎体楔形变明显,椎体内上下缘骨皮质不连续。

某医院2017年8月28日的MRI片(片号MR26763,二张)示:L2椎体楔形变明显,椎体内可见大片状长T1长T2异常信号影,提示新鲜损伤,椎体向后压迫硬膜囊及椎管,相应平面椎管受压变窄。

某医院2017年8月29日的CT片(片号CT73711,二张)示:L2椎体楔形变明显,椎体内可见多条清晰透亮骨折线,累及中后柱,断端锐利,椎管内可见碎骨块突入,椎管狭窄明显,L1右侧横突、L2双侧横突及L1、2棘突骨皮质断裂,断端锐利,骨片稍分离。

2017年9月15日的X线片(片号DR65710、DR65711,二张)示:L2椎体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现椎体高度较前有所恢复,略呈楔形变,内固定系统于T12至L4处。

【分析说明】

(一)关于原发性损伤的认定

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被送至某医院,当时可见“胸腰背轻度后凸畸形,上腰段叩痛明显,左下肢肌力Ⅲ级,左下肢肌张力减弱”,证实其腰背部外伤史存在,且出现脊髓神经压迫症状。对王某某伤后所摄X线片、CT片及MRI片的审核复读可见其“L2椎体及L1右侧横突、L2双侧横突及L1、2棘突新鲜骨折”,且L2椎体系粉碎性骨折,相应椎管内骨性占位明显,相应平面脊髓受压,与其入院查体体征符合。故根据上述资料,认为王某某因外伤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骨性占位)伴L1右侧横突、L2双侧横突及L1、2棘突骨折的事实可予以认定。

(二)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王某某入院后行“腰2爆裂性骨折切开减压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等治疗,以缓解脊髓受压等症状和体征,至本次鉴定时,王某某临床治疗情况稳定,脊髓受压症状缓解,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恢复正常。

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1)条“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及5.9.6.2)条“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以及附则6.2条“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之规定,评定王某某因外伤致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骨性占位)伴多发腰椎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的致残程度为致残九级。

【鉴定意见】

王某某因外伤致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骨性占位)伴多发腰椎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的致残程度为致残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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