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对胸部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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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W15244550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3日尹某在邵阳市宏泰石厂工作时受伤,伤致胸部、右肩部,事后去医院。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邵阳市中心医院2017年7月13日住院病案(0055****)记载: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胸背部等全身多处疼痛,呈持续性钝痛,休息稍缓解,伴活动后胸闷不适。专科情况:胸廓对称,呼吸稍浅快,语颤正常,右侧胸部压痛,胸廓挤压征+。余肢体与脊柱无异常。2017年7月24日出院,住院11天。诊断:双侧肋骨骨折、双下肺挫伤、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少量)、肝挫伤并肝周少血积血、右肾上腺挫伤、右锁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
邵阳市某鉴定所(法临)字[2017]****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尹某所受:右侧锁骨中段及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9后肋及左侧第11后肋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2.12及4.2条之规定,已构成玖级伤残。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检验依照(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头颅外观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无抵抗感,气管居中,胸廓无畸形,挤压征阳性,右肩锁骨处、右肩胛部压痛,搭肩试验、梳头试验阴性。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阴性,脊柱生理曲度存在,四肢关节活动可,四肢肌力肌张力可。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
3.阅片记录:
邵阳市中心医院2017年7月13日CT(201735****):右侧第8-11后肋及左侧第12后肋见骨皮质不连负影,对位对线好,双肺下叶可见斑片状高密度灶,边缘模糊。提示:①右侧第8-11后肋、左侧第12后肋骨折。②双肺下叶挫伤。
邵阳市中心医院2017年7月14日右肩胛骨、右肩关节、肋骨三维重建(201735****):右侧锁骨中段骨皮质不连续、无移位,右侧第9后肋及左侧第12后肋骨质不连、无移位。提示:右侧锁骨骨折、右侧第9后肋骨折、左侧第12后肋骨折。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17年12月5日CT(000011****):右侧锁骨中段局部骨管稍粗,骨质密度增高。右侧第8-11肋、左侧第12肋形态完整,局部骨质密度稍高,断端无分离、无移位、无成角畸形改变,肺内未见异常病灶。提示:右侧8-11肋骨折、左侧12肋骨折治疗后(骨折愈合),右侧锁骨骨折治疗后(骨折愈合)。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尹某胸部损伤致双侧肋骨骨折,右侧第8-11肋及左侧第12肋骨骨折,共有5处肋骨骨折,阅片见骨折处肋形态完整,断端无错位、成角及分离,无后遗畸形。右侧锁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对位对线可,无错位及畸形,右肩关节功能活动无异常。上述损伤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5.10.3.7及5.10.6.11条之规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尹某所受右侧8-11肋及左侧第12肋骨折、右侧锁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5.10.3.7及5.10.6.11条之规定,尹某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