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检材字迹是否为董某书写笔迹的文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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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2445196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相关法律文书中的字迹是否为董某书写,现根据申请对检材上字迹进行鉴定。
送检材料:1、检材:无标称日期《欠2011年、三级水利》条原件一份一页。2、样本:标称日期“2015年10月20日”董某书写的实验样本签名原件二页。
【鉴定过程】
经检验,检材内容字迹系黑色料笔书写在半截白色纸页上,笔画清晰,连笔书写,运笔自然,笔迹正常,单字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检验鉴定条件。
提供的董某实验样本笔迹中,签名笔迹的书写速度与检材签名相近,其余的样本字迹比检材字迹的书写速度慢,连笔较少,运笔生涩,相同字或相同部位笔画出现多样性写法,系非正常笔迹,但部分笔迹仍暴露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有一定量的笔迹反映,可以进行比对检验。
将检材与样本字迹进行比对检验,两者在书写水平、签名风貌、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连笔动作及起收笔细节特征方面均相符合,特别是:
(一) “欠”字的搭配比例、运笔形态特征,“2011”数字组的整体布局,“年”字的写法特征,“水”字左右部笔画与竖笔画的相互笔位特征;
(二)“备”字上半部分的连笔环绕笔特征,“款”字第一横笔画的弓背方向及左部分“冖”部的错误写法特征;
(三)“总”字运笔形态、最上两笔起收笔动作、“口”部最下横笔画的运笔形态及笔位特征,“13780”数字组的整体布局特征;
(四)“壹”字横笔画的起笔动作及最下横笔画的收笔动作特征,“叁”字“厶”部的连笔形态及点笔的弓背方向特征,“柒”字“七”部“木”部的运笔形态特征,“捌”字的运笔形态、“扌”部的竖笔画的弯曲方式、“另”部的环绕方式、“力”部两笔画的交接笔笔位特征;
(五)“曹”字最上横笔画运笔形态、起笔动作、中部左竖笔画的笔位特征,“孟”字“皿”部上部外框的连笔形态特征,“村”字左右两部分的搭配比例、连笔起收笔动作、左竖笔画的弯曲方式特征,“委”字的连笔环绕笔特征;
(六)“董”字的运笔形态、“艹”部的写法及起笔连笔动作、中间长横笔画连笔折笔收笔动作特征,“磊”字的运笔形态特征;
(七)“2”字的折笔角度特征、“0”字的开口方向及交接笔笔位特征,“1”字的运笔形态特征,“3”字的搭配比例、行笔弧度、折笔角度特征,“8”字的笔顺及写法特征;
上述笔迹细节特征均相符合。
【分析说明】
检材与样本笔迹相符合的笔迹特征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高,价值大,是内在的本质的符合,其存在的差异点系签名笔迹行笔轨迹的混乱性及样本笔迹的非正常性所致,是非本质的,特征总和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故构成认定同一的条件。
【鉴定意见】
送检的无标称日期《欠2011年、三级水利》条中的内容字迹是董某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