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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遗嘱笔迹同一性进行文书司法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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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YW152438492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清因遗嘱继承与吴某昌、吴某金产生纠纷。因协商未果,吴某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吴某清和吴某昌分别拿出自称为父亲吴某泽立下的“遗嘱”一份,均请求法院判决其各自的“遗嘱”有效,为查明该两份遗嘱的真伪,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原告吴某清提供的笔迹材料(以下简称检材一,见附件1)与笔迹样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2.被告吴某昌提供的笔迹材料(以下简称检材二,见附件2)与笔迹样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鉴定过程】

(一)案件受理

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委托事项表述不够明确,于是通知委托人重新明确委托事项。2017年10月11日,委托人到鉴定中心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确认,同时补充提供了笔迹样本。

(二)检验方法

根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及《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检验。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检材

将检材一、二上要求鉴定的字迹放置于便携式显微下观察发现,其字迹均呈单一黑色,笔迹泛亮光,笔痕特征明显,书写字迹无碳粉堆积现象,反映了黑色书写笔直接书写形成。检材一、二上要求鉴定的字迹,字形较大、结构松散,运笔迟缓,起笔不稳、收笔拖拉,笔力平缓并伴有抖动现象,个别字有修描现象,反映了老年人笔迹的书写特点。其字迹清楚,具备检验条件。

2.检验样本

提供的笔迹样本为两次送检,经检验,第一次送检的笔迹样本为当事人的后期笔迹,其字迹字形较大、结构松散,运笔迟缓,起笔不稳、收笔拖拉,笔力平缓并伴有抖动现象,个别字有修描现象,符合老年人笔迹的书写特点。第二次送检的笔迹样本为当事人早期的平时笔迹,但其前后书写笔迹特征稳定,字迹清楚,均可供比较检验。

3.比较检验

将检材一、二上要求鉴定的字迹与笔迹样本上的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后发现,检材一、二上的字迹与第一次送检的笔迹样本上的字迹之间的书写水平、熟练程度相符,在“遗、嘱、贈、予、書、我、家、吴、x、清、昌、y、泽、正、月、初、照、顧、的、不、效”等字的写法,运笔形态,连笔形式,笔画的起收笔动作、搭配比例关系,以及个别笔画出现的修描现象等细节特征上,两者也完全相符,这些符合点的总和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检材一、二上的字迹与第二次送检的笔迹样本上的字迹之间的书写熟练程度略有不同,是书写人老龄化造成的差异,属非本质差异。而在“吴、景、泽、家、年、号、男、9”等字的写法,运笔形态,连笔形式,笔画的起收笔位置、动作、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上亦完全符合,这些符合点的总和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分析说明】

经比较检验,检材一、二上要求鉴定的字迹与笔迹样本上的字迹之间,两者的差异点,属非本质差异。相反,符合点数量多,价值较高,是认定同一的主要依据。

【鉴定意见】

1.检材一上的书写字迹与笔迹样本上的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2.检材二上的书写字迹与笔迹样本上的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附件1:特征比对表

附件2:特征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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