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某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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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YW15242161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载:李某,男,34岁,2018年2月16日被打伤。
病历资料摘要:头颅部压痛,可触及一肿块,质软,未触及波动,颈部有一长9cm皮肤划伤及一1.2cm皮肤划伤。左胸部挤压痛明显,未触及骨擦感,左下肢疼痛,活动时加重。左膝关节肿胀,压痛,活动受限。 出院诊断:多部位损伤。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和时间、地点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于2018年2月23日在病房床前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志清,精神可,对答切题,病房卧床检验。左枕顶部见0.9×1.5cm头皮损伤,结血痂,颈前部见0.3×7cm皮损、结痂,左胸背部见2×1cm皮损、结痂,左侧胸廓按压痛,胸廓挤压试验阳性,左膝肿胀按压痛,膏药外敷,活动受限。
(三)阅片
阅2018年2月16日CT片可见左枕顶部头皮软组织损伤。
2018年2月17日DR片左髌骨下部可见骨折线影,左第七肋骨可见骨折线影。
2018年2月17日CT可见左枕顶部头皮软组织损伤。
2018年2月20日CT片可见全肋骨平扫提示左侧第6、7肋前肋肋骨头处可见骨质断裂,左侧髌骨可见骨质断裂。
【分析说明】
(一)关于原始损伤的认定
送检资料记载2017年2月16日被鉴定人被打伤。被鉴定人李X头部被他人打伤,伤后伤处疼痛,无恶心呕吐,检验见左枕顶部0.9×1.5cm头皮损伤,结血痂,头颅CT提示:左枕顶部头皮软组织损伤。被鉴定人头部所受损伤肉眼可见,并且头颅CT可证实,故被鉴定人“头皮挫伤”诊断成立,所受损伤予以认定。
被鉴定人李X颈部被他人打伤,伤后伤处疼痛,检验见颈前0.3×7.0cm皮损结痂,结合病历记载,被鉴定人颈部所受损伤肉眼可见,故被鉴定人“颈部软组织划伤”诊断成立,所受损伤予以认定。
被鉴定人李X胸部被他人打伤,伤后伤处疼痛,检验见左侧胸廓按压痛,胸廓挤压试验阳性,行CT检查提示:左侧第6、7肋骨骨折(注:X线平片是诊断肋骨骨折的常规和首选检查方法,多数肋骨骨折易确诊,但平片密度分辨率低,受体位影响等因素往往导致漏诊,骨折如无错位或肋骨在胸片上两侧重叠等因素,均不易发现。临床多建议复查或多层螺旋CT检查。)就本例而言,X线片提示左侧第7肋骨骨折,多层螺旋CT检查提示左侧第6、7肋骨骨折,且符合新鲜骨折表现。被鉴定人检验见局部体征明显,影像显示左侧第6、7肋骨骨折,清晰可见,且符合新鲜骨折表现,故被鉴定人“左侧第6、7肋骨骨折”诊断成立,所受损伤予以认定。
被鉴定人李X被他人打伤,伤后伤处疼痛,检验见左膝肿胀按压痛,活动受限,行X线及CT检查均提示:左侧髌骨骨折,且符合新鲜骨折表现。被鉴定人所受损伤肉眼可见,影像学检查可证实,故被鉴定人“左侧髌骨骨折”诊断成立,所受损伤予以认定。
(二)关于损伤程度鉴定
被鉴定人李X被他人打伤头部,造成头皮挫伤,根据《标准》第5.1.5.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之规定,被鉴定人头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被鉴定人李X被他人打伤颈部,造成颈部软组织划伤,根据《标准》第5.5.5.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颈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被鉴定人李X被他人打伤胸部,造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根据《标准》第5.6.4.b)(肋骨骨折2处已上)之规定,被鉴定人胸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鉴定人李X被他人打伤左膝,造成左侧髌骨骨折,根据《标准》第5.9.4.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之规定,被鉴定人左膝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X头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2、被鉴定人李X颈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3、被鉴定人李X胸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4、被鉴定人李X左膝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送检DR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