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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损伤伤者的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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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YW152421024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张XX,男,49岁,2018年2月17日16时许,因车祸致伤全身多处,因“头胸部外伤后昏迷、耳口鼻流血、呕吐1小时”入住涟源市人民医院,入院专科检查示:神志深昏迷,理解力、定向力、记忆力无。GCS评分=4分,右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直径5mm,左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直径3mm,双上眼睑见挫裂伤,活动性出血,双外耳道活动性出血,双鼻孔活动性出血,口腔内见活动性出血,下唇见长约4.0cm挫裂伤口,活动性出血,颜面部大量血迹。颈有抗感,左下肢胫腓骨下段可见假关节形成,周围皮肤肿胀,右腕关节肿胀,四肢肌张力增高,肌力不合作。入院后相关检查提示:脑颅及面颅骨多发骨折、颅内多发出血并血肿形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右腕关节半脱位、左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腓骨多处骨折)、腰椎多发横突骨折、考虑肝挫伤,腹盆腔积液。入院后多次检查均提示腹腔积液增多,于2018年2月24日拟行剖腹探查,实际行剖腹探查+肠管切除吻合术,术中探查发现:腹腔内大量粪性混浊腹水,混杂大量食物残渣,肝脏、网膜及肠管上面散布脓苔。距回盲部约45.0cm处见肠管缺血坏死,距回盲部约60.0cm处见2处回肠穿孔,穿孔约1.5×1.5cm大小,局部肠管炎性水肿增厚,局部肠管稍扩张。术中切除坏死肠管及穿孔部分肠管并两段断行端端吻合。

【鉴定过程】

2018年2月24日查,伤者卧于病床,呈昏迷状态,口耳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颈部见气管插管在位,右前臂、左小腿见石膏外固定,双上眼睑青紫,腹部见纱布绷带包扎。

阅片记录:

1.2018年2月17日涟源市人民医院CT片(CT12****):

影像学表现:1)右侧顶区颅骨内板下见梭形高密度影,周围脑实质受压内移,右侧大脑半球脑沟变浅消失,双侧大脑半球部分脑沟及脑裂、脑池内见多发条状高密度影,小脑幕增宽、密度增高,第四脑室内见高密度积血影,右侧大脑半球脑实质肿胀,脑沟变浅、消失。2)双侧鼻骨骨质断裂并移位,鼻中隔可见骨质断裂,额骨右侧见骨质断裂,双侧筛骨纸板不连续,凹陷,筛窦窦腔内见稍高密度影填塞,右侧眼眶内见气体影。3)双上肺及双下肺见多发斑片状阴影,边缘模糊。

影像学诊断:1)右侧顶区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顶区及左侧大脑镰池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室少量积血,右侧大脑半球脑肿胀。2)右侧额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额窦及双侧筛窦积液(积血),右侧眶内积气。3)双肺挫伤。

2.2018年2月18日涟源市人民医院CT片(CT12****):

影像学表现:1)双上肺及双下肺多发斑片状阴影较前片增多,部分实变,双侧胸膜增厚。2)肝实质内部密度不均匀,肝脾周围可见液体密度影,盆腔内见积液。3)L2、3、4右侧横突骨质断裂,部分向后移位。

影像学诊断:1)双肺挫伤较前进展。2)考虑肝挫伤,腹盆腔积液。3)L2、3、4右侧横突骨折。

3.2018年2月18日涟源市人民医院DR片(DR17****):

影像学表现:1)右尺桡骨相对手腕骨向后移位,右桡骨远端骨质断裂,可见小碎骨片。2)左腓骨可见多处骨质断裂,部分嵌顿移位;左胫骨中下段骨质断裂并向外上方移位,边缘可见小骨片分离。

影像学诊断:1)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右腕关节半脱位。2)左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腓骨多处骨折)。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2018年2月17日因车祸致上述损伤,伤后当天入院查体示:神志深昏迷,理解力、定向力、记忆力无,GCS评分4分,右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直径5mm,左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直径3mm,颈有抗感,四肢肌张力增高,肌力不合作,提示其颅脑损伤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明显,且当日头部CT检查示:右顶叶硬膜外血肿、右额顶部及左侧大脑镰池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室少量积血、额骨骨折,颅脑损伤影像学表现明确,且2018年2月24日查体仍呈昏迷状态,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 f)、5.1.2 g)及5.1.2 h)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鉴定人2018年2月17日因车祸致上述损伤,2018年2月24日行剖腹探查+肠管切除吻合术。术中探查见:腹腔内大量粪性混浊腹水,混杂大量食物残渣,肝脏、网膜及肠管上面散布脓苔。距回盲部约45.0cm处见肠管缺血坏死约10cm,距回盲部约60.0cm处见2处回肠穿孔。手术探查显现回肠全层破裂,已行肠管切除吻合术,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 b)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鉴定人2018年2月17日因车祸致上述损伤,伤后影像学检查提示L2-L4右侧横突骨折,且阅片证实L2-L4右侧横突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 b)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鉴定人2018年2月17日因车祸致上述损伤,伤后影像学检查提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右腕关节半脱位,左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且阅片证实上述骨折,其中右桡骨骨折累及腕关节关节面,左胫骨腓骨呈粉碎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 e)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XX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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