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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左颞面部创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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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5242099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5日晚上,在通山县某中学内,张某被多人用拳头、酒瓶、木凳击伤头面部疼痛伴流血,后张某在通山县某医院门诊治疗。今受某公安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左颞面部创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通山县某医院病历记载:啤酒瓶切伤左面部约半小时伴流血,于2018年2月26日00时30分就诊。受伤时神清、无呕吐。体检:左侧颞部皮肤可见长约10cm裂口,深至肌层,见颞浅动脉断裂、呈活动性出血,伤口不规则。诊断:左侧颞部软组织切割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张某步行入本鉴定所,神清语明,问答切题,检查合作,一般情况可。查见左颧面部皮肤经左颞面部发际缘至左外耳廓前上段一走行不规则长11.0cm已缝合伤口,其中左颧面部发际外伤口长4.0cm、左颞面部发际处伤口长5.0cm、左外耳廓前上段伤口长2.0cm,创口边缘整齐,无明显表皮剥脱征象。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结合本鉴定所检查情况,现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张某于2018年2月25日晚与他人发生纠纷致左颞面部损伤,并经医院门诊清创缝合及相关治疗,法医检查左颧面部皮肤经左颞面部发际缘至左外耳廓前上段走行不规则长11.0cm已缝合伤口。据此,上述损伤属实。

被鉴定人张某于2018年2月25日晚与他人发生纠纷致左颞面部创口,被鉴定人自述被拳头、酒瓶、木凳击伤头面部,法医体检见左颧面部皮肤经左颞面部发际缘至左外耳廓前上段一走行不规则长11.0cm已缝合伤口,其中左颧面部发际外伤口长4.0cm、左颞面部发际处伤口长5.0cm、左外耳廓前上段伤口长2.0cm,上述创口边缘整齐,无明显表皮剥脱征象。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左颞面部创口应为锐性物体作用致伤,破酒瓶致伤可能性大。

被鉴定人左颞面部创口涉及左面部皮肤、左颞部头皮及左耳廓三个部位,其中左颧面部发际外伤口长4.0cm(创口位于面部中心区之外)、左颞面部发际处伤口长5.0cm、左耳根前上段伤口长2.0cm,总长度11.0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及附则第6.17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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