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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左掌骨骨折损伤机制及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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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52420940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2日晚11时50分左右,谭某在咸宁温泉万达广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手扭伤左手,当即剧痛,手指不能活动。伤后,谭某在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司法鉴定中心今受某公安局委托,对谭某的损伤机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4日某区住院病历

被他人致伤左手,疼痛伴活动受限5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楚,急性痛苦面容,双侧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头面部可见多处外伤痕,胸背部有多处压痛,左手背肿胀明显,压痛。左环指活动受限,无麻木。入院后行石膏托固定患肢,对症处理。出院诊断:左第4掌骨纵行骨折,头面部外伤,胸背部外伤。

2.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9日某市医院住院病历

患者因“左手外伤疼痛活动受限十天余”经门诊收入院。门诊医师以“左第4掌骨骨折”收入院。专科检查:左手局部肿胀,压痛,触及骨擦感及骨擦音,左第4掌指关节活动受限,远端运动、感觉尚可。入院后予以石膏外固定,支持对症处理。出院诊断:左第4掌骨骨折。

3.2017年5月23日左手DR(片号:14402907)报告:左第4掌骨纵行骨折,余左手构成骨未见明显骨折。

4.2017年6月5日左手CT+三维重建(片号:23737)报告:左手第4掌骨骨折,断端稍错位。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谭某步行入本中心,神清,问答切题,检查合作,一般情况可。左手背仍有轻度压痛,左手背第4掌骨远端处有一0.5cm×0.5cm瘢痕,左手掌未见明显异常。左手握拳正常,各手指屈、伸功能正常。

3.阅片所见

审阅2017年5月23日某区医院DR(片号:14402907)示:左第4掌骨尺侧纵斜形骨折,骨折片向背侧轻度旋转移位,无明显分离。

审阅2017年6月5日某中心医院左手CT+三维重建(片号:23737)示:左第4掌骨尺侧纵斜形骨折,骨折片向背侧轻度旋转移位,无明显分离,左第4掌骨中段见二条骨折线。左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医学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结合本中心检查情况,现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谭某于2017年5月22日晚与他人发生纠纷致左手损伤,左手背肿胀明显,压痛;左手环指活动受限,法医检查见左手背第4掌骨远端处有一0.5cm×0.5cm瘢痕。影像学报告:左第4掌骨骨折。据此,上述损伤属实。

被鉴定人谭某于2017年5月22日晚与他人发生纠纷致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审阅2017年5月23日DR、2017年6月5日CT+三维重建示:左第4掌骨尺侧纵斜形骨折,骨折片向背侧轻度旋转移位,无明显分离,左第4掌骨中段见二条骨折线。结合左手背第4掌骨远端处瘢痕及影像学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左第4掌骨骨折受垂直暴力直接作用可能性较小;根据被鉴定人左第4掌骨骨折形态分析认为,其损伤形成机制符合在左第4掌骨远端为着力点,受向掌骨桡侧作用力伴向背侧旋转力作用下所致。

复阅DR平片、CT三维重建后认为,被鉴定人谭某伤后左第4掌骨呈纵斜行骨折,左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谭某被他人致左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符合在左第4掌骨远端为着力点,受向掌骨桡侧作用力伴向背侧旋转力作用下所致。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d)条之规定,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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