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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对签名笔迹同一性进行文书司法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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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52420979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因审理案件的需要,湖北省XX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对2015年1月9日《个人账户及综合服务签约确认单》、《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上“宋xy”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依照《笔迹鉴定规范》SF/ZJD0201002-2010进行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放大镜下进行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由Photoshop.CS3软件制作字迹特征比对表。

1.检材字迹检验:

检材字迹JC1、JC2为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文字布局略显紧凑。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文字书写笔力偏重,JC1“宋”字“宀”(宝盖头)左侧点画的起笔处检见添加笔画现象,点画收笔处见回钩书写特征,横钩画起笔处检见抖动现象,“x”字的“a”部检见笔顺变化特征(倒笔画书写特征);JC2“宋”字和“y”的“b”部为一笔一画书写,书写速度较慢,“c”部的书写速度骤然加快,同时检见“宋”字“d”部撇捺画书写较短,“香”字的收笔与“树”字的起笔为连笔书写。笔画清晰可辨,具备检验条件。

2.样本字迹检验:

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均为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YB1、YB2、YB3为自然样本,YB4、YB5是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中的签名字迹样本,YB6是在法院书写的实验样本,YB1、YB2、YB3、YB4、YB5书写速度较快,YB6为正书字体,书写速度较慢。样本字迹文字布局较松散,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文字书写笔力偏轻,运笔自然流畅(除YB6外),YB1、YB2、YB3、YB4、YB5“宋”字“宀”(宝盖头)的收笔与“木”部的起笔为连笔书写,“宋”、“x”二字,“d”部竖画的收笔处检见回钩书写特征。YB1、YB2、YB3、YB4、YB5的字体字形、书写速度、书写风格、字迹结构等一般特征及单字的写法、起收笔、运笔连笔方向、笔画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基本相同。字迹笔画清晰可辨,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3.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比对检验:

将检材字迹JC1、JC2与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YB6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字体字形、书写速度、文字布局、书写风格、字迹结构等一般特征反映不同,单字的写法、起收笔、运笔、连笔、笔顺、笔力笔痕、笔画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存在差异,如:“宋”字的起笔、“宀”(宝盖头)的连笔、“d”部竖画的收笔、撇捺画的倾斜角度及笔画搭配比例关系,“y”字的起收笔、“c”部的运笔连笔方向(JC2与YB6撇捺画的起笔位置),“x”字的起笔、“c”旁的运笔连笔方向、笔顺(JC2与YB6“寸”部竖钩画的起笔)、“宋xy”三字的笔力笔痕等细节特征反映不同(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显示:检材字迹JC1、JC2与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YB6在笔迹特征要素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的总和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没有本质的相同特征。依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对现有的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作出“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1)送检的标称日期2015年1月9日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及综合服务签约确认单》上“宋xy”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2)送检的标称日期2015年1月9日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上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处“宋xy”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附图:笔迹特征对比表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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