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阳光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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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2419346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某,女,52岁,2017年7月30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于2017年9月13日在当地某鉴定机构评定出院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出院后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日。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1月3日委托本所对黄某某伤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重新鉴定。
黄某某因“右肘关节后侧伤口流血疼痛不适1小时”于2017年7月30日入院,入院查体:右肘关节后侧可见不规则软组织挫裂伤口,软组织挫伤严重,血运差,伤口深达骨质,伤口内可见异物存留,可见肱三头肌肌腱止点部分断裂,骨膜剥脱,伤口污染严重,出血活血,右肘关节屈伸活动受限,肢端血运感觉活动良好。余查体未见异常。于2017-07-30在臂丛麻醉下行“清创+异物取出术”。2017年9月24日门诊复查见关节功能可,活动可,X线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鉴定过程】
一般检验: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神志清楚,精神可,言语清晰、流利,对答切题;步行入室。查体:双上肢等长,肌力、肌张力正常。右肘后见纵行愈合瘢痕长5cm,双肘关节屈伸活动正常。
阅片所见:
2017年9月24日××医院右肘X线片示:右肘关节间隙可,骨质完整,未见明显异常。 屈伸活动受限,肢端血运感觉活动良好。余查体未见异常。于2017-07-30在臂丛麻醉下行“清创+异物取出术”。2017年9月24日门诊复查见关节功能可,活动可,X线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本例黄某某右肘部外伤入院,右肘后软组织挫裂伤,伤口深达骨质,探查见肱三头肌肌腱止点部分断裂,骨膜剥脱。行清创+异物取出术治疗。术后未行石膏外固定等治疗,患者自身无原发基础性疾病,病程中未见创口感染等其他可以导致损伤延迟愈合的并发症。伤后2月余门诊复查查体见右肘关节功能活动可,X线片未见明显异常。现伤后6月余,法医学查体见双肘关节活动正常。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并结合其临床治疗恢复情况,其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为误工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鉴定意见】
黄某某因外伤致右肘软组织挫伤并异物存留,肱三头肌肌腱止点部分断裂,其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为误工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