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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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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52412997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8日,韩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李某某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已经住院治疗。现受法院委托,要求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入、出院日期:2017年6月18日-2017年7年18日。入、出院诊断:1.右髋关节脱位2.右侧髋臼骨折3.右股骨头骨折4.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情况:患者因外伤致右髋部肿痛畸形,活动受限1小时余收入院;专科检查;右髋部伤处肿胀,瘀斑,右髋屈曲、外旋畸形,右下肢纵轴压痛阳性,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被动活动时可及骨擦感。右足、踝关节活动、末梢循环及感觉良好。右下肢比左下肢短缩约lcm。本院右髋关节正位片示:右髋关节脱位,右侧髋臼骨折,右股骨头骨折。诊治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完善相关检查,诊断明确,给予伤肢复位制动等对症治疗,患者病情稳定后在全麻下行右股骨头骨折切开复位可吸收螺钉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活血化瘀,消肿止痛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现患者病情好转,给予出院。出院情况:患者病情稳定,一般情况好,生命体征平稳,无恶寒发热及恶心呕吐,伤处无疼痛,术后复查x线片示骨折端对位对线好,内固定牢靠在位,予以出院。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3.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精神可,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右侧髋部见长约22cm*1cm条状术后疤痕,右髋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被动位,括号为健侧值):伸展10°(10°),前屈100°(140°),外展30°(45°),内收20°(30°),内旋35°(50°),外旋25°(40°),双下肢等长;余(-)。

4.阅片记录

某某医院2017.06.18骨盆平片(片号:无):右侧髋关节脱位,股骨头骨折;2017.6.19骨盆CT+三维片(片号:CT17061989):右侧股骨头骨折,右侧髋臼骨折,伴骨折碎块移位;2017.06.24骨盆X片(片号:无):右髋关节复位改变;

复查:某某医院2018.01.10骨盆平片(片号:无):右侧股骨头、髋臼骨折愈合期,骨折线模糊。

【分析说明】

(一)伤残鉴定

根据送检的现有材料包括影像资料及法医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院诊断及阅片提示:右髋关节脱位伴骨折、右侧髋臼骨折、右股骨头骨折,并住院行右股骨头骨折切开复位可吸收螺钉内固定术。临床诊断明确,医学影像资料证实,应予以认定。

根据损伤结合检查,被鉴定人伤情已稳定,现遗留有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结合关节活动度检查,测算其右髋关节活动功能累计丧失达正常髋关节活动功能25%以上(低于50%);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款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护理和营养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被鉴定人李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上述损伤, 比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9.5.1款,第10.2.9.b款之规定,以及附录A.2、A.4款之规定,结合被鉴定人实际临床治疗及恢复情况等,综合分析,建议给予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李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侧髋臼、股骨头骨折等,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二)建议给予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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