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白内障与电击伤的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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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52412836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何某,48岁(受伤时),其于某年8月14日在放电缆线时,被空调外机漏电击伤,伤后神志呈浅昏迷,烦燥不安,左眉弓处可见烧灼伤口,血压偏低,为83/52mmHg,病情危重收住ICU,病程中有抽搐、无呕吐,无大小便失禁。体格检查:左侧眉弓处可见两块皮肤烧伤,眼睑无浮肿,眼球无凸出及凹陷,无斜视、震颤及运动障碍,结膜正常,角膜透明,无溃疡,巩膜无黄染,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左侧直径2mm,右侧直径2mm,对光反射及调节反射均灵敏。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等对症处理,必要时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补液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营养心肌,利尿预防急性肾衰竭,横纹肌溶解综合症等。伤后4个月因左眼视物模糊,再次入院治疗,体格检查:Vod 0.6,Vos0.08,左眼眉弓处见横形疤痕,球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瞳孔约2.5mm大小,光反射灵敏,晶体皮质不均匀混浊,眼底网膜未见明显异常。诊断为左眼白内障。
【鉴定过程】
主诉:左眼视物模糊。
检见:神清,精神一般,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左眉弓处有一7×0.5cm大小的皮肤疤痕,色素改变明显,部分疤痕挛缩,左眼角膜透明,对光反射存在,晶体混浊,眼底窥不清,裸眼视力0.02。余(-)。
【分析说明】
(一)因果关系
机械性(眼球钝挫伤、穿通伤、球内异物)或非机械性(辐射性、电击性)损伤作用于晶状体,可使晶状体产生混浊性改变,称作外伤性白内障。高压电击可产生广泛的组织损害和坏死,特别在电流进入和穿出的部位及电流经过身体的通道部位。如果电流经头部进入,很容易引起眼部损伤。高压电击引起的眼部损伤包括电击性白内障、眼睑畸形或缺损、角膜烧伤、视网膜和视神经的损伤等。其中最常见的为电击性白内障和眼睑损伤,电击伤引起白内障与电压大小和电流持续时间、接触点与眼部的距离、接触面积、电流作用方向等有关。能引起白内障形成的电压强度范围是220~80000V。因为电击伤经常危及患者生命,有的患者眼部症状经常在事故后一段时间方被发现,白内障可能在操作当时发生,或者推迟一段时间,一般潜伏期为1~8个月,但也有潜伏期为11年的报道。电击伤后晶状体早期改变为前囊下细小的空泡变性,与晶状体纤维的结构无明显的关系,几周到几个月后,空泡变性逐渐被浑浊的薄片状混合物取代并影响视力。临床上一般的电击性白内障77%~82%发展到成熟期而需要手术治疗,偶尔有白内障静止约2年不发展的。
被鉴定人何某于某年8月14日因电击致左侧眉弓部烧灼伤,伤后临床检查见左侧眉弓处可见两块皮肤烧伤,眼睑无浮肿,眼球无凸出及凹陷,无斜视、震颤及运动障碍,结膜正常,角膜透明,无溃疡,巩膜无黄染,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mm,右侧直径2mm,对光反射及调节反射均灵敏。三个月后出现左眼视物模糊,经临床检查见左眼晶体混浊,诊断为左眼白内障。
根据送检材料证明被鉴定人何某既往视力正常,无白内障病史,也就是说被鉴定人何某若无本次电击伤,其存在近期或长期不发生白内障的可能。被鉴定人何某系左眉弓处接触电源(左眉弓处遗有电击伤痕),根据电流在人体运行路径,可经过左眼球,引起左眼球晶体微细结构损伤,进而导致晶体变性浑浊形成白内障。因此认为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下,被鉴定人何某左眼白内障的形成与某年8月14日的电击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何某因电击致伤左眉弓处,伤后予以支持、抗炎、对症、消毒换药等治疗。目前遗有左眼视力下降,左眼晶体混浊,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10.2.f)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其左眉弓处疤痕长度未达10cm,故依据上述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关于其左眼白内障引起的视力下降,因为其后期可行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可能会改善其视力情况,故本次暂不予评定。
【鉴定意见】
(一)因果关系
在排除其他外伤存在的情况下,被鉴定人何某左眼白内障与某年8月14日的电击伤存在因果关系。
(二)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何某因电击伤致左眼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