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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鑫诚司法鉴定所对笔迹、指纹进行文书和指印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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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YW152411840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3日,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程某、鹿某、黄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某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5%,逾期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2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黄某辩称,2013年4月3日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未收到原告发放的借款,亦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不应由被告偿付。

被告黄某主张借款合同中“黄某”的签名、捺印非本人所为,要求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按照SF/Z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进行检验,SF/ZJD0202001-2015指印鉴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检材中黄某的签名字迹均为黑色料笔书写,字迹清晰,运笔自然,文字特征反映充分,未发现有明显的摹仿迹象,属正常笔迹,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中黄某书写的字迹,字迹正常,书写水平较低,文字特征反映明显稳定,能反映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具备比对条件。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经比对,发现两者的书写水平相当,且在“黄、X、X”单字运笔趋势、连笔方式与形态、搭配比例等特征上反映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着差异点。

使用显微镜、放大镜、电脑对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分别进行检验。

检材中指印为红色印油捺印,纹线较清晰,特征明显稳定,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黄某的指印为黑色油墨捺印,纹线较清晰,特征明显稳定,具备比对条件。

检材指印与样本黄某十指指印经逐一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在纹线形态、流向、11处指印细节特征的位置、种类、相隔线数、特征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等均相吻合。

【分析说明】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相同特征表现在笔迹特征的大部分特征方面,数量多,质量高,反映出同一人稳定书写习惯书写的字迹特征,应为同一人书写形成。其差异点由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造成的,是非本质的差异。

检材指印与样本黄某右手食指指印,二者纹线形态、流向一致,在相同部位出现11处细节特征的种类、位置、相隔线数、相互间的位置关系等均相同,构成了本质的同一,可作认定结论。

【鉴定意见】

借款合同及银行回单中黄某的签名及手印是其本人所签、所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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