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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对小脑损伤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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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YW152411730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0日,江某驾车与货车相撞致伤,伤后其住院治疗。因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事宜,本所受乳山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江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1月20日至3月4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因“头颈部等全身多处外伤后疼痛、头晕并站立不稳7小时”入院。患者7小时前发生车祸,伤及头部、颈部、双肩等处,当时昏迷,醒后伤处疼痛不适,感头昏,感周围物体旋转,站立不稳,感恶心,未呕吐。既往甲亢病史多年,糖尿病病史多年。查体:神志清,精神不振,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查体合作。左侧颞部触痛,眼球外凸,眼睑肿胀,双眼结膜下淤血,以右眼为著。颈部触痛,活动受限,右腕关节可见长约2cm的缝合裂口。

2017年1月20日头部CT:左侧小脑可见一片状高密度影,周围可见一片状低密度影,左侧小脑血肿。

初步诊断:小脑挫裂伤、颈部外伤、双侧肩部外伤、右腕关节皮裂伤、眼球挫伤、2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

诊疗经过:入院经外科护理常规,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脑保护剂等对症治疗,病情好转出院。住院13天出院。

出院诊断:小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左)、颈部外伤、双侧肩部外伤、右腕关节裂伤、眼球挫伤、2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左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左侧5-7肋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江某2017年1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住院治疗,现仍感左侧肢体活动不随意,站立不稳,按直线方向行走困难。30年前患过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已经治愈。查体:中年男性,神志清,精神不振,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头颅无畸形,双侧眼球外凸。颈部无抵抗。胸、腹部未见异常。脊柱四肢无畸形,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指鼻试验阳性,跟膝胫试验阳性,闭目难立征阳性,快速轮替动作迟缓、不协调。巴彬斯基征阴性。

3.阅片所见

2017年1月21日乳山市中医院CT片(142960):左侧小脑可见一片状高密度影,边缘清晰,周围可见一片状低密度影。左肺上叶舌段可见新月形气体密度影,肺组织被压缩,压缩约10%左右,双侧胸腔可见积液,左肺较著。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CT片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江某2017年1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及头部、颈部、双肩等处,当时昏迷,醒后伤处疼痛、头昏、头晕、站立不稳、恶心等,可见左侧颞部触痛,眼睑肿胀,双眼结膜下淤血。头部CT示:左侧小脑片状高密度影,其周围有片状低密度影。据此其小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左)诊断成立。伤后经过相关治疗,目前病情基本稳定,遗留运动障碍等后遗症。

小脑是参与躯体平衡和肌肉张力调节及随意运动协调的器官。被鉴定人目前遗留症状具备损伤基础,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第8条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分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b)中度:完成上述动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本次检见:被鉴定人指鼻试验阳性,跟膝胫试验阳性,闭目难立征阳性,快速轮替动作迟缓、不协调,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符合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1.6)款“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之规定,构成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江某2017年1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小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遗留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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