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工伤受害人颈椎寰枢关节脱位与外伤伤病关系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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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52410607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到辽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伤,顶枕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予以营养神经、改善循环、抗炎及对症治疗,住院6天后出院,后因头晕、颈部左转受限2个半月,于2015年5月16日再次入院治疗,经改善循环及康复对症治疗,于2015年7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颈椎病。于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7日因颈部疼痛、活动受限,左上肢麻木、胀痛4个半月,入院系统康复物理治疗33天。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后遗症,颈椎间盘突出症,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曾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伤后存在颈椎寰枢关节脱位且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现经法院委托对王某颈椎受伤(是否存在颈椎寰枢关节脱位)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及康复治疗颈椎伤病与本次受伤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详阅送鉴病历资料,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送鉴被鉴定人影像学资料审阅如下:
1.阅2015-3-2颈椎CT片(XXXX)示:颈椎椎体顺列,生理曲度正常,部分颈椎椎体骨质增生,余椎体未见骨折及骨质破坏影像;可见枢椎齿状突与寰椎侧块间隙不对称,左宽右窄,齿状突与两侧侧块之间距相差未达3.0mm。枢椎齿状突前缘与寰椎前结节后壁间距未见增宽。
2.阅2015-4-6颈椎MRI片(XXXX)示:第5-6、6-7颈椎间盘信号减低且略向后突,对应硬膜囊轻度受压,颈椎管未见狭窄征象,颈髓未见异常信号。
【分析说明】
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于2015年3月2日以头颈部外伤后头痛、头晕,创处疼痛约1小时为主诉入辽源市某医院诊治,主要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伤、顶枕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双肺肺炎,入院后予以营养神经、改善循环、抗炎及对症治疗,住院6天后出院。后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7月24日住院治疗69天,于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7日再次入院治疗33天。依据案情及送鉴材料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于辽源市某医院主要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伤、顶枕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双肺肺炎。结合案情及送鉴病历,王某上述头部外伤、脑震荡伤、顶枕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为本次外伤所致,故其颈部软组织挫伤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第4.4条关于寰枢关节脱位的影像学认定标准、认定原则记载如下:
寰枢关节脱位的影像学认定标准:成人枢椎齿状突与寰椎两侧侧块之间距相差大于3.0mm,伴有寰枢椎外侧块关节对合差异、错合、关节间隙不等宽,或者枢椎齿状突前缘与寰椎前结节后壁间距大于3.0mm。须除外颈椎退行性变及齿状突先天性发育异常等。
寰枢关节脱位影像学认定原则:a)应排除人为体位不正、投照不正造成的假阳性结果;b)存在明确的颈部外伤史及致伤方式;c)存在相应临床症状及体征;d)存在确切影像学证据支持。但对年龄在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发育异常的成年人须慎重。
据送鉴材料,王某此次外伤后三次住院病历中均没有寰枢关节脱位的临床诊断。且经阅2015-3-2颈椎CT片(011528)并根据上述寰枢关节脱位的影像学认定标准及原则,虽然其颈椎CT片存在枢椎齿状突与寰椎侧块间隙不对称,左宽右窄,但枢椎齿状突与寰椎两侧侧块之间距相差未达3.0mm,且枢椎齿状突前缘与寰椎前结节后壁间距未见增宽。故结合王某此次外伤伤情、送鉴材料及上述寰枢关节脱位之影像学认定标准与认定原则,不足以认定王某存在寰枢关节脱位。
综上,依据目前送鉴材料,王某不存在颈椎寰枢关节脱位的外伤性改变,故与此次工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本次颈部软组织挫伤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此次外伤约2个半月后住院治疗69天,临床诊断为颈椎病;此次外伤约4个半月后再次入院治疗33天,临床诊断为脑震荡后遗症、颈椎间盘突出症、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
(1)据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记载:颈椎病,系指因颈椎间盘退变及其继发性改变,刺激或压迫相邻脊髓、神经、血管和食管等组织,并引起相应的症状或体征者,称为颈椎病。属颈椎退行性疾病范畴。依据累及脊髓、神经、血管等产生的病理,颈椎病临床主要分型有:神经根型颈椎病、脊髓型颈椎病、椎动脉型颈椎病、交感型颈椎病。
王某此次外伤约2个半月后入院,临床诊断为颈椎病。经阅此次住院费用清单明细收费项目,此次住院期间予以改善循环、对症及普通针刺、直流电治疗等康复治疗。据送鉴材料,此次工伤造成王某颈部软组织挫伤,但本次住院病历中没有再针对颈部软组织挫伤治疗的记载,而主要针对颈椎病予以康复治疗,由于颈椎病属颈椎自身退行性疾病,故王某本次住院所行的康复性治疗颈椎疾病与本次外伤不存在关联性。
(2)据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记载:颈椎间盘突出症,是在颈椎间盘退变的基础上,因轻微外力或无明确诱因导致椎间盘突出而致脊髓和神经根受压产生相应的症状。属颈椎退行性疾病范畴。临床表现:病人可有颈项痛的病史或无症状,而在轻微外力下,如坐汽车突然刹车、或突然转头向后观看等,突发颈肩痛或上肢痛。依据颈椎间盘组织突出量及部位的不同,而表现出相应的颈髓或颈神经根症状,临床上以压迫颈神经根症状为多。压迫颈神经根时,病人有颈项痛,颈肩痛或上肢放射痛。
王某此次外伤约4个半月后入院治疗,临床诊断为脑震荡后遗症、颈椎间盘突出症、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经阅此次住院费用清单收费项目,此次住院期间予以系统康复物理等治疗(直流电治疗、超短波治疗、射频电疗、颈椎病推拿治疗等)。据送鉴材料,此次工伤造成王某颈部软组织挫伤,但本次住院病历中没有再针对颈部软组织挫伤治疗的记载,而主要针对颈椎间盘突出症予以康复物理等治疗,由于颈椎间盘突出症属颈椎自身退行性疾病,且本次外伤后首次住院病历中也没有颈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故王某本次住院所行的康复性治疗颈椎疾病与本次外伤不存在关联性。
综上,王某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7月24日住院治疗及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7日住院治疗期间所行颈椎疾病康复治疗与本次工伤不存在关联性。
【鉴定意见】
1.王某不存在颈椎寰枢关节脱位的外伤性改变,与此次工伤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本次颈部软组织挫伤与此次工伤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于2015年5月16日-2015年7月24日及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27日住院治疗期间所行颈椎疾病康复治疗与本次工伤不存在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