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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祥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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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YW152410000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后经对症治疗、手术治疗好转出院回家休养。因诉讼需要委托漯河祥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王某以“外伤致胸及左肩背部疼痛3小时”为主诉入院。入院前3小时,患者遭遇车祸,致使胸部受到撞击,当时即感左侧胸部疼痛,为持续性剧痛,有胸闷、气喘、不伴咯血、呼吸困难,急诊行胸部CT检查提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锁骨、肩胛骨骨折。急诊以“多发肋骨骨折”收住我科,伤后神志清,精神差,未进食水,大小便无异常。查体:神志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为3mm,对光反射灵敏,左侧胸部畸形,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双肺听诊未闻及明显干湿性啰音,左肩部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伴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入院诊断: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伴胸腔积液;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诊疗经过:在胸外科治疗稳定后转入骨科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伴胸腔积液;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出院情况: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休息8-12周后复查X线,据情况适度负重锻炼;定期复查,不适随诊;1年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

(二)法医学检查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查于2017年6月29日在漯河祥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内进行,现场有被鉴定人家属陪同。

检验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检验所见:

自主步态入室,见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神志清,精神可,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左锁骨外侧可见一长8.6cm斜行手术切口疤痕,左上肢抬举受限。胸廓挤压征阳性,咳嗽、用力时疼痛。被鉴定人自述:左肩部疼痛,局部发木、不敢用力,活动受限。

阅片所见:

1.2017年2月7日,某县人民医院胸部三维CT示;左侧肩胛骨、锁骨、左侧第2-5肋骨可见骨皮质断裂影,其中第3肋两处断裂移位成角,第4肋断裂错位明显。

2.2017年2月24日,某县人民医院DR片示:左肩胛骨可见骨折线影,局部骨皮质及骨小梁断裂,左侧2-5肋骨可见骨折线影,第3、4肋断端分离移位。

3.2017年6月29日,某县中医院DR片(片号:15111):胸廓对称,气管及纵膈居中。双侧肺野内未见异常密度影。心脏大小形态未见异常,膈面光整,肋膈角锐利,左侧第2、3、4、5肋骨骨折治疗后复查,其中第3、4肋畸形愈合。另见左肩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表现。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被鉴定人的鉴定材料,结合被鉴定人自述及本次法医临床鉴定时对被鉴定人所进行的临床、医技检查结果,经本案的司法鉴定人认真讨论、分析认为:

王某于2017年02月07日以“外伤致胸及左肩背部疼痛3小时”为主诉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伴胸腔积液;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在胸外科治疗稳定后转入骨科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出院后在家康复休养,功能锻炼,迄今已历时四个月余。王某有明确的多发外伤史,审阅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手术记录)及参读影像学表现,结合临床体征与本所查体情况,其损伤及住院手术等治疗经过事实存在,诊断成立,予以认定;王某因本次车祸外伤所致多发肋骨骨折,影像资料确认:其左侧第2-5肋骨骨折(其中第3、4肋骨断端错位,畸形愈合)现病情稳定,骨痂形成,已医疗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04-18发布,2017-01-01实施,5.10十级;5.10.6  2)款【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之规定,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  2)规定,评定为十(X)级残。

其他部位之损伤程度尚构不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因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致胸部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  2)规定,评定为十(X)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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