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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故意伤害罪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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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2403326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6日13时许,王某在XX市XX区XXX高速公路上被人用刀刺伤。先后入XX中心卫生院、XX中医院治疗。2017年10月27日XX公安局XX分局某派出所委托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XX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

姓名:王某,性别:男,年龄:41岁,就诊时间:2017年10月16日。

现病史:患者自诉遇歹徒打劫,被刺伤后出血。

查体:右臀部有一伤口,宽约2cm,深约16cm,内有新鲜血块;左腰部有一伤口,宽约2cm,深约12cm。

处理:清创缝合。

2.XX中医院病历资料:

姓名:王某,性别:男,年龄:41岁,入院日期:2017年10月16日,出院日期:2017年10月19日,病案号:169970。

入院情况:刀刺伤致腰臀部疼痛半小时余。

查体:右臀部右一约2cm伤口(已清创缝合),左腰部一约2cm伤口(已清创缝合)。

出院诊断:刀刺伤。

3. XX第一附属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

姓名:王某,性别:男,年龄:40岁,日期:2017年10月27日。

超声所见:左侧腰背部背侧创口处皮下探及一不规则长条状低回声区,范围约40.1×4.8mm,最深处距皮下约23mm;右侧臀部创口皮下探及一不规则长条状低回声区,范围约110×15.2mm。

超声提示:左侧腰背部及有右侧臀部低回声区:考虑外伤后改变。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王某步入鉴定中心法医检查室,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神志清楚,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左腰背部软组织瘀青面积6.3×12.6cm,皮肤缝合创口长2.2cm;右臀部外侧软组织淤青面积13×10cm,皮肤缝合创口长2.3cm.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王某体表创口系锐器所致;

2.据人民卫生出版社《法医临床学》(第4版):有尖端的细口沿其纵轴方向刺入人体所形成的管状创称为刺创,只有刺入口没有刺出口的,称为盲管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体表贯通创的创道长度可记为创口长度。应分别测量创道长度以及入、出创口长度,将入、出创口长度与创道长度相比较,较长者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盲管创无法确定创道长度的,以创口长度或创面面积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被鉴定人王某右臀部外侧皮肤缝合创口长2.3cm,左侧腰背部背侧创口皮肤缝合创口长2.2cm,体内盲管创创道累计长度4.01+11.0=15.01cm,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6.5,参照本《标准》5.9.4.l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右臀部外侧皮肤缝合创口长2.3cm,左侧腰背部背侧创口皮肤缝合创口长2.2cm,体内盲管创创道累计长度4.01+11.0=15.01cm,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15.0cm2以上,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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