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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委托书文书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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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W152402747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0日,委托人魏某某来我所称画家梁某某委托其从招商总行代为取回借于招商总行办公室的三幅梁本人原创作品。但招商总行要求其对梁某某的《委托书》中梁某某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后方可代为取回。

委托人提交了有梁某某签名的《委托书》和2014年的梁xx的12幅油画印制的台历,每幅油画上均印有梁某某的手迹(印刷)签名,在日历的封底有黑色记号笔(粗笔)书写的英文字母和梁某某的签名。

梁某某是在国际上享有声望的当代印象派油画大师,其作品畅销于伦敦、都柏林、巴黎以及中国,在世界收藏领域名声显赫,价格已达八位数。

【鉴定过程】

检材“梁某某”签名笔迹为墨水书写的艺术(设计)签名,字迹清晰,具备检验条件(见附件1)。

样本1为台历背面的From处的梁某某艺术(设计)签名笔迹(见附件2);样本2为台历内页上梁某某油画中的签名(印刷)共12页(见附件3),“梁某某”签名笔迹均为艺术(设计)签名。样本1、样本2为同一人笔迹(以下简称为样本),字迹清晰,书写正常,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梁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梁某某”签名笔迹进行比较、显微和重叠检验:

1.检材与样本1、2上的梁某某签名笔迹均由直线和曲线构成,笔画形态、笔画的点线分布以及运笔趋向等特征相似度较高。

2.检材为黑色墨水书写,书写速度较慢,运笔迟滞,笔画粗细较均匀,签名后段的曲线及末尾直线笔画不是一笔形成,有重复起笔的痕迹特征。

3. 样本1为黑色墨水笔粗笔书写,其余样本为印刷彩画上的签名笔迹,书写速度较快,笔画流畅,粗细有别,有力度,签名后段的曲线及末尾直线笔画无另起笔痕迹。

4. 在显微镜下观察检材,在黑色墨水笔签名笔画边缘处,有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时留有的彩色墨点痕迹(见附件4检验图像1)。

5.将检材与样本1按比例调为同等大小进行重叠检验,发现二者笔画的形态、线条的分布吻合一致(见附件5检验图像2)。

【分析说明】

1.检材上“梁某某”的签名笔迹与样本1、2梁某某的签名笔迹在书写的风格上有明显差异。

检材“梁某某”笔迹书写速度较慢,在运笔过程中有迟疑和重起笔现象,签名整体表现的平淡,不具有个性。样本1、2上梁某某的签名笔迹,书写速度快、运笔流畅、无迟疑、一气呵成,笔画粗细有别、运笔有力度,反映出较强的个性。

2.检材“梁某某”签名笔迹有明显的电脑复制打印的痕迹特征。

检材“梁某某”签名笔迹的笔画边缘分布有彩色的墨点,这种彩色墨点是彩色打印机打印字迹的固有特征。而手写笔迹的笔画边缘不会无故出现沿笔画分布的彩色墨点。

3.检材梁某某笔迹“套摹”特征明显。

检材与样本1梁某某签名笔迹笔画分布及细节特征吻合一致,只会出现在“套摹”的情况下。由于人的书写习惯不是简单的机械重复运动,因此具有随机性和可变性,即同一个字,同一个笔画也不可能再现为完全相同的形象。因此,笔迹特征既通过一定的形象去体现,又不等于某个具体形象。这一点可通过检材“梁某某”签名笔迹与其它样本中的梁某某签名笔迹相比较即可得到验证。要想得到检材与样本吻合一致的效果,一是电脑复制(或复印),二是套摹。

4.检材“梁某某”签名笔迹是电脑复制和手工套摹的结合体。

由前面的分析可见,检材“梁某某”的签名笔迹是先用电脑将样本1复制到委托书的右下角,然后再用黑色墨水笔手工套摹形成签名真迹的假象。

【鉴定意见】

2017年3月13日《委托书》“梁某某”签名笔迹不是梁某某所写,是在电脑制作的基础上、手工套摹形成。

附件1:

附件2:

附件3(共11页)

附件4(共2页)

检验图像一

表格编号:GDZY-JL-ZD-WS-02 案号:2017-5491

材料;

手写字迹边缘的彩色墨点。

打印机打印字迹边缘的彩色墨点。                                            

检验图像二

表格编号:GDZY-JL-ZD-WS-02 案号:2017-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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