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正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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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W152402838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日,李某(女,17岁)在某路段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委托人因案件调解需要,委托广东精正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04-01至2017-06-04某医院出院小结摘录:
入院时情况:呈浅昏迷状,急性重病容,刺痛吱声,无睁眼,刺痛肢体定位,GCS评分8分。右侧颞顶部见头皮挫伤,触及大小约10cm*8cm头皮血肿;额部可见挫擦伤,少许渗血。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约3.0mm,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稍迟钝。双侧鼻腔可见血迹,口腔及双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颈稍抵抗。治疗经过:入院后行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钻孔外引流术及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石膏托外固定术等治疗。出院诊断:急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右侧耻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出院时情况:四肢活动自如,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JZSJ-ZD-2017)进行检验;
检验使用设备:直尺(JZSJ-02)、量角器(JZSF-03)。
2. 体格检查
神清,步行入室受检,查体合作,对答切题。头颅五官无畸形。心、肺、腹查体未见异常。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3.0mm,对光反射灵敏。右颞、顶部见2.5cm×5.0cm、5.0cm两处瘢痕。左腕关节被动活动度:背伸85°、掌屈85°、桡偏15°、尺偏35°,右腕关节被动活动度:背伸70°、掌屈70°、桡偏15°、尺偏25°。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其余未见异常。
3. 阅片所见
2017年4月1日CT片显示:右侧颞部见梭型高密度影;左侧额颞顶部斑片状、新月形高密度影;大脑镰下见线条状高密度影;骨窗条件下,右侧顶骨、右侧颞骨鳞部见骨折线。本片所见符合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顶脑挫裂伤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右侧颞骨鳞部骨折。
2017年4月27日CT片显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钻孔外引流术后改变,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枕部硬膜下血肿基本吸收。左颞叶脑挫裂伤水肿较前吸收。本片所见符合颅脑外伤治疗后。
2017年4月29日CT片显示:右桡骨远端见骨折线,骨折端稍错位,符合右桡骨远端骨折影像学征象。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入院时呈浅昏迷状,急性重病容,刺痛吱声,无睁眼,刺痛肢体定位,格拉斯哥评分8分,右侧颞顶部见头皮挫伤,触及头皮血肿。额部可见挫擦伤,少许渗血,双侧瞳孔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稍迟钝;双侧鼻腔可见血迹,颈稍抵抗。结合同日、2017年4月29日影像片,其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右桡骨远端骨折,右侧耻骨骨折诊断成立,该伤符合2017年4月1日的交通事故所致。
被鉴定伤后经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钻孔外引流手术等治疗至今已3个月余,损伤已临床稳定,现遗留右腕关节活动受限。
根据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伤后行硬膜外血肿钻孔外引流术,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条8)款颅脑损伤致“开颅术后”之规定,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被鉴定人损伤治疗后遗留右腕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尚未达25%。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行开颅手术等治疗,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