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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致臂丛神经损伤伤残等级法医病理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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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W152402812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03月27日,许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05月16日治疗好转出院。现委托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许某的臂丛神经损伤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17年03月27日至05月16日住院病历摘录:

入院时情况:患者许某,男,50岁。因“外伤致头部、左上肢流血1小时余”入院。查体:患者嗜睡状。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左额颞顶部可见一长约20cm弧形皮肤裂伤,深达骨面。双侧鼻腔、双耳可见血污,无活动性出血。全身可见多处皮肤挫擦伤。左上臂可见畸形,骨擦感(+),左前臂两侧可见分别长约l0cm及3cm皮肤裂伤,渗血,左肘关节平面以下皮肤感觉减退,肌力检查不能配合。右侧上、下肢及左下肢肌力、肌张力无明显异常。双侧巴氏征(-)。

辅助检查:X线片示: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肱骨中段骨折,左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可能性大。左腕关节CT片示:拟左尺骨茎突骨折(陈旧性)。左肩关节MRI示:左侧锁骨远端骨折,左肩关节肱骨头、肩峰及肩胛冈、关节盂下部骨质挫伤;左肩冈上肌、冈下肌肌腱、肱二头肌长头腱、小圆肌肌腱损伤;左肩盂肱韧带及喙肱韧带、肩锁韧带损伤;左肩关节盂唇前上部少许信号异常,考虑损伤;左肩关节、锁骨中远段周围软组织挫伤。MR脑功能成象(3.0T)示:左侧颈部软组织肿胀,T2IDEDL序列可见片状高信号影,左侧臂丛神经肿胀,见长T2 信号,局部神经走形迂曲并纠结呈团,右侧臂丛神经走形如常,各根、干、束形态及信号未见明显异常。诊断意见: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拟撕裂伤;左侧颈部软组织挫伤。

治疗经过:入院后急诊行左侧额颞顶部头皮剥脱伤清创缝合术+左前臂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术后请骨科医师会诊,于2017年3月27日行“左侧额颞顶部头皮剥脱伤清创缝合术+左前臂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术中见左侧额颞顶部见一长约20cm皮肤挫裂伤,呈“C”型,左前臂分别可见一约10cm及3cm横形伤口,伤口直视未见肌腱断裂。术后行左上肢石膏托外固定术。于2017年4月7日行“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切口愈合好,左上肢肌力0级。

2017年04月12日神经传导/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提示:左侧正中神经周围性病变(运动、感觉纤维受累,重度轴索损害);左侧尺神经周围性病变(运动、感觉纤维受累,重度轴索损害);左侧桡神经周围性病变(运动、感觉纤维受累,重度轴索损害);左侧肌皮神经、腋神经周围性病变(运动纤维受累,重度轴索损害)。以上电生理提示左臂丛上、中、下干重度损害。

出院诊断: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臂丛神经损伤,左锁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左肩袖损伤;脑震荡,左侧额颞顶部头皮剥脱伤;左前臂皮肤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

2.2018年02月03日xx人民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结果提示:左侧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肌皮神经、腋神经运动传导波幅未引出;左侧正中神经尺神经及桡神经感觉传导波幅未引出。右侧正中神经、尺神经运动传导末端潜伏期、传导速度及波幅正常范围;右侧正中神经、尺神经感觉传导末端潜伏期、波幅及传导速度正常范围。提示:左侧臂丛损伤(累及上、中、下干)。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及《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步入检查室,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头颅外观无畸形,左侧额颞顶部见一长约16cm头皮瘢痕,左前臂分别可见一约10cm及3cm皮肤瘢痕,上述瘢痕略突起于皮肤,呈暗红色改变。左肩关节以下皮肤感觉减退,左上肢肌力丧失,肌力0级(触及肌肉无收缩,肌肉完全性瘫痪),肢端血运情况可。肩关节外展、上举及外旋受限,肘关节不能屈曲,三角肌表面、上臂和前臂外侧的感觉降低明显。右上、下肢及左下肢肌力肌5级,肌张力未见异常,生理反射存在。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本次损伤经临床治疗及康复锻炼已12个月,肩锁部体征和左臂丛神经损伤后遗肢体功能障碍及肌力情况已基本稳定。根据《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总则4.2 的有关规定,本次鉴定的鉴定时机已符合“周围神经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待医疗终结后,神经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相对稳定时进行”的要求。

被鉴定人本次损伤后致左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肌力丧失。鉴定人认为:(1)左臂丛神经的损伤基础明确:有明确的外伤史、骨损伤与神经损伤并存,左臂丛神经撕裂伤;(2)有左臂丛神经损伤后的症状和体征:左上肢肌肉完全性瘫痪,肌力0级,感觉及运动功能障碍:左侧肩关节以下皮肤感觉减退,肩关节外展、上举及外旋受限,肘关节屈曲受限等;(3)伤后多次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相印证,证实其左臂丛上干、中干、下干重度损害。据此,本例左臂丛神经损伤的诊断成立,该损伤具有遗留左上肢瘫痪,肌力0级的损伤基础。目前检见其左上肢肌力0级,左上肢运动、感觉功能均丧失。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5.1.6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左上肢瘫痪(肌力0级)已构成人体损伤五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许某左上肢等处交通伤,后遗左上肢肌力0级等,已构成人体损伤五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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