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隆源村枣夹核桃仁”产品中脂肪含量的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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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52395578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公司、沧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至被告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公司购物,在选购食品时,看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每100g含脂肪0g,共购买了28袋“XX枣夹核桃仁”。原告把涉案产品与市面上销售的同类食品相比较后得知:枣夹核桃仁类的食品中脂肪含量不可能为“0”,随后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将购买的其中1袋枣夹核桃仁送至某检测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隆源村枣夹核桃仁”脂肪含量每100g含23.7g,远远高于其标注的数值。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误导了消费者对所含营养元素的理解,随后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列为被告。2017年11月17日XX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 “XX枣夹核桃仁” 产品中脂肪含量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2017年11月20日~11月21日在司鉴所实验室对检材中脂肪含量进行了测定。采用GB 5009.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第二法——酸水解法,称取一定量的试样置于50mL大试管内,加8mL水,混匀后再加10mL盐酸,将试管放入70~80°C水浴中,每隔5~10min以玻璃杯搅拌一次,至试样消化完全为止。取出试管,加入10mL乙醇,混合。冷却后以25ml乙醚倒入试管后加塞振荡1min,小心开塞,并用石油醚乙醚等量混合液冲洗塞及壁上附着的脂肪,静置10min后吸出上清液于已恒量的锥形瓶内,重复操作。将锥形瓶置于100°C烘箱中干燥2h,取出干燥箱内冷却0.5h后称量,重复以上操作直至恒量。对检材中脂肪含量进行测定,测定结果为23.1g/100g。按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计算,营养标签脂肪标示值(营养素参考值%或NRV%)为38%。
【分析说明】
GB 5009.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第二法——酸水解法,适用于水果、蔬菜及其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焙烤食品、糖果等食品中游离态脂肪及结合态脂肪总量的测定。该标准方法适用于本检材中脂肪含量测定。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标准3.4条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标准附录A营养素参考值 (NRV)及其使用方法中表A.1“营养素参考值 (NRV)”规定了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为≤60g。用测定的检材中脂肪含量和NRV值的比值计算出营养标签中脂肪的标示值(营养素参考值%或NRV%),指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
【鉴定意见】
诉争“XX枣夹核桃仁”产品的脂肪含量23.1g/100g,营养标签脂肪标示值(营养素参考值%)为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