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就裴氏夫妇与其试管婴儿间血亲关系进行法医物证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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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52395406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裴某(母)、汪某某(父)夫妇,携孩子汪某某前来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自称孩子系在当地某医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法生下的,由于长相性格与父母相差盛大,且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故怀疑是否医院种错了胚胎。由裴某和汪某某委托我所对裴某与汪某,汪某某与汪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实验室设置及检验过程按照《法庭科学实验室建设规范》(GA/T 382-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14)、《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GA/T 965-2011)的要求进行。 图谱分析按照《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GA/T 1163-2014)的要求进行。Chelex法提取DNA,用GoldenEye 20A(北京基点认知公司)身份鉴定系统进行复合扩增,ABI-3130测序仪五色荧光技术检测STR基因座。
实验中阴性、阳性对照及LADDER结果均正确。
【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子女基因型中的等位基因一半来自母亲,另一半来自父亲。D19S433等19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其累计非父排除率达0.9999以上,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
综上检验结果分析,母亲裴某在D18S51、D6S1043和D16S539等基因座不能提供给孩子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2.3367×10-22;孩子的等位基因可从父亲汪某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22235947.4797。
【鉴定意见】
依据亲权鉴定技术规范和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裴某为汪某(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支持汪某某为汪某(孩子)的生物学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