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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对肋骨骨折与交通损伤关联性及后期医疗费的重新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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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2393532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聂某,于2017年08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南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委托江西某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聂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造成开颅术及6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二处)。2、被鉴定人诊疗费用可按其住院期间实际医疗支出(凭发票)认定后续诊疗(含颅骨缺损修补)费用按伍万贰仟柒佰元处理。3、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现因案件处理需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对聂某的左侧肋骨骨折与交通事故损伤的关联性、后期医疗费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8月20日至8月31日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65****)摘录:

入院情况:患者因“车祸致头痛、流血l小时余”而入院。查体:意识呈嗜睡状态,刺痛睁眼,回答部分正确,能遵嘱,GCS评分12分(E2V4M6),右侧额颞部见一长约10cm大小的头皮撕脱伤,深达脑膜,混有大量骨折碎片,伴活动性出血,左侧顶部见一长约3cm大小的不规则皮肤伤口,渗血明显,右眼睑局部皮下淤血青紫,肿胀明显,2017年8月20日我院急诊科行头胸腹部CT检查示:“右侧额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部及左侧颞部头皮血肿,左侧上颌窦下壁、蝶窦及右侧颧骨及左侧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第9肋骨骨折,左肾囊肿”。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术前检查,无手术绝对禁忌症,于2017年8月20日急诊在全麻下行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及开放性颅脑损伤修复术,术后给予相关对症支持治疗。2017-8-29CT检查报告:头颅CT平扫:胸部CT平扫硬膜外血肿治疗后复查:与2017-8-24(48****)号片相比较,病灶有所吸收;胸部外伤治疗后复查如上所述。2017-08-22CT检查报告:头颅CT平扫+三维重建。胸部CT平扫+三维重建。硬膜外血肿复查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叶脑挫伤,右侧上颌窦后外壁及内侧壁、两侧蝶骨、左颞骨及右侧颧骨骨折,断端累及右侧视神经孔及左侧乳突,右侧上颌窦及两侧蝶窦积液;胸部CT平扫未见明显肺挫伤出血及气胸改变征象,左侧第3、4、5、7肋骨陈旧性损伤,左侧第8、9肋骨低密度线影,可见骨痂形成,两侧胸腔积液。出院诊断:开放性额骨骨折、头皮撕脱伤、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漏、头皮血肿、肋骨骨折、单纯性肾囊肿、左侧颞骨骨折、胸腔积液。

2.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第201710****号)摘录:

专家意见:右额颅骨缺损,如需用进口材料修补,材料费加治疗费大约需要伍万元左右,与本次外伤有明显因果关系。

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第201801****号)摘录:

专家意见:1.2017.8.22 CT片45****左侧肋骨(3.4.5.7.8.9)为陈旧性骨折;2.我院均使用进口材料,如用国产材料,费用约壹万捌仟元。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聂某步行入检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检见:右颞部可见一长为6cm术后瘢痕,伴4*4.5cm颅骨缺损区,右额部可见皮肤浅表瘢痕3cm大小。

3. 阅片记录

2017年08月21日南昌县人民医院CT(45****)、(45****)示:多发性颅骨骨折,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及其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改变。2017年08月22日南昌县人民医院CT三维重建(45****)示:左侧肋骨(3.4.5.7.8.9)为陈旧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检案摘要,南昌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南昌县人民医院CT三维重建资料、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结合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1.被鉴定人聂某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撕脱伤、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漏、头皮血肿、左侧颞骨骨折是由于交通事故而形成的。

2.被鉴定人聂某2017年08月22日CT片片号(45****)左侧肋骨(3.4.5.7.8.9),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专家阅片,认定该肋骨骨折为陈旧性骨折,故该肋骨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损伤无关联性。

3.被鉴定人聂某本次交通事故遗有额部明显浅表瘢痕(该瘢痕长度为3cm),其瘢痕的修复,根据赣司鉴协会字【2015】5号《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之规定,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

4.被鉴定人聂某颅骨开放性骨折,经治疗出院后,目前右额部存在4*4.5cm颅骨缺损,后期需行颅骨修复术,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第201710****号)专家意见:右侧颅骨缺损,如需用进口材料修补,材料费加治疗费大约需要人民币伍万元左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第201801****号)专家意见:我院均使用进口材料。如用国产材料,费用约人民币壹万捌仟元。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赣司鉴协会字【2015】5号《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之规定,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单侧颅骨修复术的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到叁万元整。我们认为被鉴定人聂某因颅脑损伤,遗留右侧颅骨缺损,修补该颅骨缺损属于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范围,为维护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我们意见,其颅骨修补的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聂某左侧肋骨(3.4.5.7.8.9)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无关联性。

2.被鉴定人聂某浅表性瘢痕修复的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颅骨修补治疗费建议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合计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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